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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被告称是共同放贷就能不还钱?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1民终180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凭借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被告抗辩称涉案款项是双方共同对外放贷的投资款、不属于借款的,法院会如何认定?这类抗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1民终18020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提出转账属于共同放贷、合作投资等其他性质的抗辩时,应当由被告就该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共同放贷的出资比例、收益分配、风险共担等核心事项达成合意,也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合作关系的,法院不会采信该抗辩,会依法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祁某虽主张案涉款项是双方共同放贷的出资,但既无书面合作协议,也没有充分的聊天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就共同放贷达成一致,反而祁某自己单独以出借人身份起诉了实际用款人邵某甲,取得了胜诉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的相对方是祁某与何某,而非何某直接向案外人放贷,因此祁某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当向何某归还剩余借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5月何某向祁某转账30万元,后续祁某陆续向何某转账归还12万元,何某又向祁某转账8400元,剩余188400元未结清。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祁某归还借款本息,祁某抗辩称案涉款项是双方共同向案外人邵某甲放贷的出资,不属于借款,且何某对放贷事宜全程知情。经查,祁某曾于2024年单独以自己为原告起诉邵某甲,要求邵某甲归还30万元借款,已获得法院生效胜诉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观点:何某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初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祁某抗辩称案涉款项是共同放贷出资,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就共同出资放贷的收益分配、风险承担等核心内容达成合意,且该主张与祁某单独起诉邵某甲的生效判决认定的债权主体事实相悖,因此对祁某的抗辩不予采信,依法认定何某与祁某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何某借款本金1884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84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自2025年7月2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审法院驳回祁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民终1802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出借人而言,出借钱款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违约责任以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的承担主体;如果是临时拆借没有出具借条的,除留存好转账凭证外,还要注意保存后续催款过程中对方承认借款事实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避免对方以“共同投资”“赠与”“货款”等理由恶意抗辩。
  • 对被告而言,如果涉案转账确实不属于借款,而是合作出资、货款、还款等其他性质的款项,一定要妥善留存双方的合作协议、对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仅靠口头陈述或者零散的聊天片段不足以推翻转账凭证的证明力,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针对转介绍放贷、合伙放贷类业务,务必提前明确法律关系:如果是将款项出借给朋友,由朋友自行对外放贷,那么你与朋友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与实际用款人无直接关联,你仅能向朋友主张还款;如果是约定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放贷,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无法举证。

此外本案中何某主张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未获得法院支持,也提醒广大当事人:如果要求违约方承担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成本,必须在借款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类诉讼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