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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企业的钱被对方说成是投资款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1民终181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收到的款项已经从借款转为投资款,法院应当如何认定案涉款项的性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1民终18165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款项性质的核心标准是双方达成的真实合意,书面合同是证明合意的最高效力证据。首先,若转款当日双方已签署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的《借款合同》,且已实际交付款项的,应当优先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其次,借款人主张借款已转为投资款的,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既要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正式投资协议等直接证据,也要举证证明双方已实际按照投资关系履行权利义务(比如共担经营风险、共享投资收益、约定退出机制等),仅能提供带有“投资”“补仓”字样的零散沟通记录,不足以推翻在先的借款合意。最后,即便双方曾沟通过借款转投资的方案,只要出借人明确表示拒绝、最终未签署生效投资协议、也未实际履行投资义务的,仍应按照原民间借贷关系认定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9月22日,出借人林某甲与深圳市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300万元用于企业资金周转,借期9天,姚某甲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后附的《保证函》上签字。当日林某甲足额转账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深圳市某投资合伙企业仅陆续还款60万元,其余款项未予清偿。后林某甲将案涉债权全部转让给田某,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电子邮箱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一审中,深圳市某投资合伙企业、姚某甲抗辩称案涉300万元已转为投资款并非借款,主张已实际还款96万元,同时提出保证期间已过、债权转让未生效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支持了田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二上诉人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带有“补仓”“减仓”字样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案涉款项为投资款。

法院观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案涉款项性质的核心是双方的真实合意,案涉转款当日各方签署的是明确约定借款权利义务的正式《借款合同》,出借人林某甲多次明确表示拒绝将借款转为投资款,上诉人提交的零散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推翻在先的借款合意,也未能提交各方签字确认的正式投资协议佐证其主张,故案涉款项性质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同时法院经核算还款金额、核查债权转让通知送达记录、核实出借人在保证期内已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证据,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深圳市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田某借款本金2662341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支付自2024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10万元;姚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民终1816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资金时务必签订正式书面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款项性质为借款、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违约责任、保证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使用“投资”“合作”“周转”等模糊表述,防止后续对方混淆款项性质。
  2. 若借款人提出将借款转为投资款的方案,出借人需谨慎考量:若同意转投资,必须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投资份额、收益分配、风险承担、退出机制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若不同意转投资,要及时通过微信、邮件、书面函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明确拒绝,避免留下模糊沟通记录被对方利用。
  3.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主张款项并非借款的,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只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即可初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无需主动举证款项不是投资款,反驳对方主张时只需指出对方证据不足即可。
  4. 债权转让时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向债务人、保证人发送转让通知,留存好送达凭证;若合同未约定送达方式,可通过EMS专递、实名认证的微信/邮箱、公证送达等多种方式送达并留存证据,避免对方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抗辩。
  5. 有保证人的民间借贷,出借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最好通过书面方式主张并留存证据,避免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免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