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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仍在诉讼,债权人能否代位分割其共有房产?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1民终81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以其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相关异议诉讼尚未审结为由,主张债权人不具备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主体资格,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1民终8174号生效判决分析: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破解共有财产因未析产导致的执行僵局,只要申请执行人持有生效的执行依据(包括追加被执行人的生效裁定),且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因未分割而无法处置,债权人即有权依法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被执行人对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的,属于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或相关关联诉讼的审查范畴,在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未撤销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之前,该追加裁定始终具有法律效力,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身份合法,有权行使代位析产的诉讼权利。本案中王某1虽提起了要求确认其不是某某公司3股东的诉讼,但该诉讼最终一审、二审均被驳回,其被执行人身份已被生效判决完全确认,因此其关于债权人不具备代位析产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3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某某公司3向某某公司1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等款项。因某某公司3无财产可供执行,某某公司1向法院申请追加某某公司3的一人自然人股东王某1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追加王某1为被执行人,并查封了王某1与配偶金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套房屋,因该房屋属于共有财产未析产,暂无法处置。

某某公司1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王某1享有案涉房屋50%的产权份额。一审审理过程中,王某1另行提起诉讼,以其被冒名登记为股东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其不是某某公司3的股东,并据此主张其被执行人身份尚未确定,某某公司1无权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争议焦点

王某1以其被执行人身份尚有异议、相关诉讼未审结为由,主张某某公司1不具备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主体资格,该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王某1负有对某某公司1的付款义务,某某公司1作为合法债权人,在王某1未清偿债务且案涉共有房屋因未析产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有权提起本案代位析产诉讼。王某1关于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沪01民终817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王某1享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案涉房屋50%的权利份额。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1民终8174号
  • 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债权人而言,只要已取得生效的追加被执行人裁定,即便被执行人提起了执行异议或相关关联诉讼,只要该裁定未被依法撤销,即可及时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无需等待异议诉讼完全终结,避免被执行人借机转移、隐匿财产;需注意的是,代位析产诉讼期间法院会中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但不会影响债权人后续的执行推进。
  2. 对于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如被执行人的配偶、家庭成员等),如果认为共有财产的份额并非均等分割,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书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各方出资比例的凭证、共同生活中的份额约定等,否则法院通常会按照共同共有推定各共有人享有均等份额。
  3. 本案同时涉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判规则,提醒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务必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避免因财产混同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如果公民存在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应当在发现后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登记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勿等到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财产被查封后才提出异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超过合理期限等原因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