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预售房办了预购登记后房屋被开发商抵押,购房者有权要求注销抵押登记吗?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2民终33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购买预售商品房并办理预购房屋权利登记的购房者,在房屋被开发商私自设定抵押、且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情况下,是否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注销抵押登记?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2民终335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购房者虽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基于合法有效的预售合同、预购房屋权利登记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过户请求权,属于案涉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就房屋上的抵押登记提起诉讼。对于《物权法》施行前办理的预购登记,不能适用《物权法》及后续《民法典》中关于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则否定购房者的利害关系人身份,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二,抵押权是依附于主债权的从权利,法律设立抵押权行使期间的目的是督促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抵押财产的权属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抵押权的,抵押财产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注销抵押登记,消除对房屋权利行使的妨害。
第三,若购房者仅以开发商未经其同意抵押房屋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需要举证证明抵押权人与开发商存在恶意串通,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能证明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转而要求注销抵押登记,胜诉概率会更高。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真实案例
1997年1月,黄某与上海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上海市杨浦区的一套预售商品房,同年12月,该房屋办理了预购房屋权利登记,登记权利人为黄某。
1998年至1999年间,某某房地产公司因与某某中学的校舍改造工程纠纷,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抵押给某某中学,担保工程款债权,双方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至2001年5月31日,抵押登记于1999年6月办理。
2002年,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黄某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合法有效,某某房地产公司应向黄某开具购房发票并协助办理产权证;如黄某无法取得产权证,某某房地产公司应退还全部房款并支付利息。裁决作出后,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案涉房屋上设有某某中学的抵押登记,始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24年,黄某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某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中学的抵押合同无效,并判令双方配合注销抵押登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但案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履行期限至2001年,至起诉时已超过二十年,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黄某作为房屋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注销抵押登记,故判决某某房地产公司与某某中学配合黄某办理抵押涂销登记。
某某房地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黄某不是房屋物权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且主债权因工程未结算未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的预购登记发生在《物权法》施行前,不能适用预告登记失效规则,仲裁裁决也确认了黄某的过户请求权,其属于案涉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案涉工程完工已逾二十年,某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未结算不符合常理,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抵押权长期不行使有损财产权属稳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2民终3352号
- 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时,要及时办理预告登记(现行《民法典》下的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能有效防止开发商私自抵押、一房二卖等风险。
2. 如果发现所购房屋被开发商私自设定抵押,不要盲目起诉主张抵押合同无效——这类诉讼需要举证证明抵押权人与开发商存在恶意串通,举证难度极高。建议先核查主债权的履行情况、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如果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可以直接起诉要求注销抵押登记,维权路径更稳妥。
3.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务必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行使抵押权,既可以通过起诉、协商等方式主张债权,也可以要求处分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如果怠于行使权利,不仅抵押权无法得到法院保护,还可能被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注销抵押登记,最终丧失担保权益。
4. 涉及历史遗留的房屋预购登记问题,不要轻易认为“预购登记没用”,只要是基于合法购房行为办理的登记,结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购房者依然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主张相关权利,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