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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婚身份致女友怀孕流产需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2民终45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恋爱期间男方隐瞒已婚身份与女方交往,导致女方怀孕后进行人工流产,女方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如何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2民终454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男方隐瞒已婚状态与女方交往、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存在明显主观过错,该行为导致女方错误处分性权利与生育权,因流产遭受身体与精神双重损害,已经构成对女方人格权的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女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人身权益负有第一责任,在交往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未核实清楚对方的婚姻状态即建立亲密关系,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以据此减轻男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符合司法实践的通常裁量标准。最后,对于女方主张的各项赔偿,法院仅支持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无证据证明实际减少的误工费、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无明确法律依据的律师费均不会被支持,营养费、护理费会结合当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会结合侵权情节、损害后果进行合理认定,不会支持过高的索赔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身份与吴某相识交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24年4月吴某确认怀孕后才得知陈某已婚,遂自行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因协商赔偿无果,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7万元。

争议焦点:本案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吴某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隐瞒已婚状态与吴某交往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存在主观过错,侵害了吴某的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吴某作为成年人,在交往过程中未尽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针对各项赔偿,吴某未提供误工损失的充分证据、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律师费主张无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合理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陈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共计15877.96元,驳回吴某其余诉讼请求;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2民终4547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亲密关系交往中务必提高风险意识:无论是建立恋爱关系还是发生亲密接触,都应当主动核实对方的身份、婚姻状态等关键信息,不要轻信口头承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遭受人身、财产损害。
  2. 遭受损害后注意留存完整证据:如果遇到类似欺诈性交往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况,要第一时间留存沟通记录、医疗票据、误工证明、各项费用支付凭证等证据,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的索赔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主张赔偿要符合司法实践标准:不要盲目主张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实际发生的后续费用,人身损害赔偿有明确的司法裁量标准,过高的诉讼请求不仅不会得到支持,还会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成本。如果后续确实产生了心理治疗等相关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后凭票据另行起诉主张。
  4. 律师费通常由聘请方自行承担: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事先有约定,否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通常由自行承担,维权时要合理预估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