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用无资质车辆跑单出事故,平台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2民终48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网约车司机使用未取得营运资质的车辆、冒用其他车辆信息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接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网约车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2民终4811号生效判决解答: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组织者和受益者,依法应对平台注册驾驶员及运营车辆的资质负有法定审核义务。若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允许无从业资质的驾驶员、无合法营运资质的车辆通过平台从事营运活动,对营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损失,应当在侵权人(驾驶员)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62580约车”平台的运营方,既未审核驾驶员高某的网约车从业资格,也未有效监管实际运营车辆与注册车辆不一致的问题,且实际收取了营运订单的收益,因此法院认定其需对高某不能清偿的赔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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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3月1日,高某驾驶沪AXXXX**小型轿车在上海市运光路邯郸路,与刘某驾驶的、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沪D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发后,李某所有的沪DXXX**车辆送至某某汽车维修公司维修,产生维修费共计4万元。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沪AXXXX**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高某个人已赔付3000元,剩余3.5万元赔偿款未支付。
经查,高某系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运营的“62580约车”平台注册司机,注册时冒用其他车辆的行驶证信息,事发时其使用的沪AXXXX**车辆登记在某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使用性质为营转非,未取得合法营运资质。事发时段高某正在通过某某聚合出行平台公司运营的“高德打车”平台接单营运,订单车费由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收取。
李某因未获足额赔偿,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高某、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等赔偿车辆维修费及律师费。一审法院判决高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3.5万元,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对高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高某及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高某提出的应由案外某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赔偿款的主张,因其提交的补偿协议各方均非本案当事人,且协议一方未签字盖章,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其平台从事营运活动的驾驶员及车辆进行必要的资质审核,确保营运安全。本案中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存在管理疏漏,且从营运中获益,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故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某某网约车平台公司负担400元,高某负担4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2民终481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网约车平台而言,务必严格落实驾驶员及车辆的资质审核义务,不仅要在注册环节核验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营运资质,还要通过动态轨迹监控、线下随机抽查等方式确保线上注册信息与线下实际运营一致,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若肇事车辆为网约车,除起诉驾驶员外,可一并起诉网约车平台,核查平台是否存在未尽审核义务、未落实营运安全管理责任的情形,尽可能增加责任主体,保障赔偿款能够实际执行到位。
- 对网约车驾驶员而言,切勿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车辆信息注册平台,也不要使用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发生事故后还需自行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且无法通过商业保险获得理赔。
-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律师费主张:目前司法实践中,仅人身损害类交通事故纠纷支持合理的律师费,单纯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律师费一般不属于必要支出,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相关费用时需提前了解裁判规则,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 关于案外第三方赔偿协议的效力:若协议未由事故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或协议一方未实际履行,受害人仍有权向事故责任方主张全部赔偿,责任方不能以未生效或未履行的案外协议对抗受害人的合法赔偿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