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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牌给他人用出事故没买交强险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2民终54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将个人名下的机动车牌照借给他人使用,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2民终5435号生效判决分析:哪怕登记车主没有实际使用车辆、未从车牌出借中获利,只要是机动车登记的所有人,就属于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事故后受害人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登记车主需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实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史某以“只是出借车牌、不是实际车主、对事故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没有法律依据。交强险投保是法定义务,不会因为车辆实际使用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而免除登记所有人的法定责任,史某怠于履行对名下车辆的管理义务、未督促投保交强险,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7月16日,李某驾驶登记在史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在上海青浦区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沈某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史某将名下沪牌借给张某使用,张某转租给车辆实际购买人丁某,丁某又将车辆租借给李某驾驶,事发时案涉车辆交强险已脱保。沈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遂起诉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史某、丁某、张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仅出借车牌、未实际控制车辆的登记车主史某,是否属于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是否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属于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史某作为案涉车辆登记车主,未依法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也未尽到对名下车辆的管理义务;丁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同样属于投保义务人范畴,也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二者均存在过错,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与侵权人李某共同承担责任。史某与丁某、张某的内部责任分摊、追偿权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可另行主张。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185321.69元,史某、丁某就其中交强险限额内的158920.80元向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史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2民终543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切勿随意出借个人名下的机动车牌照、购车指标,该行为本身就违反各地机动车额度管理规定,还会带来巨额赔偿风险,哪怕未从中获利,也不能免除法定的投保义务和管理责任。
  2. 若确需将车辆/牌照交给他人使用,务必定期核查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投保状态,确保保险持续有效,同时核实使用人的驾驶资质,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 若因出借牌照/车辆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双方约定、各方过错程度,另行向实际使用人、侵权人起诉追偿,弥补自身损失。
  4. 本案中牌照转租人张某虽未被判决承担责任,但不代表转租牌照没有法律风险,若转租过程中存在其他过错(如明知实际车主无投保意愿仍转租),仍可能被判令承担相应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