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获交强险赔偿后还能找商业险赔吗?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2民终66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受害人已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获赔部分损失,是否还有权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主张剩余赔偿?此外还涉及医疗费中“医疗服务费”的性质认定、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适用等实务问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2民终6631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先交强险、后商业险、再侵权人”的法定赔偿顺序。即便受害人已与交强险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获赔,只要交强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受害人的全部合理损失,受害人就有权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不会因与交强险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而丧失对商业三者险的求偿权。
第二,关于医疗费中“医疗服务费”的性质认定,只要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明项目为医疗服务费的正规发票,且费用产生于交通事故受伤治疗期间,保险公司主张该费用不属于医疗费(如主张为护理费)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的,该费用应当计入医疗费赔偿范围。
第三,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依法应当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便受害人此前与交强险保险公司调解时适用了旧标准计算赔偿金额,也不影响其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全部损失后,扣除已获交强险赔偿的部分,向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差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5月12日,张某驾驶牌号为沪EXXX**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上海市嘉罗公路施曹公路东约100米处时,因车轮携带泥土散落路面,恰逢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该处侧滑摔倒,造成李某受伤、财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车辆在某某公司1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某某公司2处投保保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李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伤情经某某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及后续内固定取出术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均有明确鉴定意见。
事故发生后,李某与交强险承保公司某某公司1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获赔交强险限额内的198000元。李某认为其损失远超交强险赔偿金额,遂起诉要求某某公司2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剩余损失。
争议焦点
- 李某已与交强险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并获赔,是否有权再向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剩余损失?
- 案涉两张载明“医疗服务费”的发票应计入医疗费还是护理费范畴?
-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
法院观点
关于赔偿顺序问题,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李某虽与交强险公司达成调解,但交强险赔付金额不足以覆盖其全部损失,故某某公司2仍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医疗费争议,法院认为案涉两张发票载明的项目为医疗服务费,某某公司2无证据证明该费用属于护理费,且李某另行提供了护理费发票佐证其护理费主张,故该两笔费用应当计入医疗费范畴。
关于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护理费有相应发票证明且符合司法实践标准,均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核算的医疗费总额有误,二审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4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改判某某公司2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93686.61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2民终663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切勿误认为“拿了交强险赔偿就不能再主张其他赔偿”。只要实际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受害人有权就剩余部分向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或侵权人主张赔偿,即便已与交强险保险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也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
- 医疗费主张需留存全部正规医疗票据,包括载明“医疗服务费”“诊查费”等各类项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同时配套保存病历、诊断报告等材料佐证关联性。若保险公司主张某项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需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无需自证。
- 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依法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数据,而非事故发生时或调解时的标准。受害人起诉时可主动查询最新的统计数据主张赔偿,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少算赔偿金额。
- 此外需注意,交通事故赔偿涉及十余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证据要求均有较强专业性,建议当事人在处理事故赔偿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遗漏项目、证据不足或计算错误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