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洋酒200多万有前科能判缓刑吗?征和律所结合上海(2025)沪03刑终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有故意犯罪前科,仅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且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未查证属实的,能否适用缓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沪03刑终1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缓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且需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项实质条件。本案中,上诉人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待销售金额20余万元,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虽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但一审法院已充分考量上述情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对其就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该刑期已超过三年的缓刑适用门槛,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刑期前提。
其次,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存在一定的再犯罪风险,不符合缓刑适用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实质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此类被告人通常不适用缓刑。
最后,高某二审期间提出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尚未属实,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无法据此获得减轻处罚的空间,也就不存在降档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适用缓刑的可能。至于其提出的身患疾病、家庭困难等理由,均不属于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能作为改判缓刑的合法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6月起,张某、洪某(均已判决)在山东青岛设立假酒灌装窝点,生产假冒“百龄坛”“马爹利”“轩尼诗”等品牌的注册商标洋酒,对外销售牟利。原审被告人姜某受洪某雇佣参与假酒灌装工作,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假酒货款,截至案发,该窝点共计收取假酒货款140余万元。
2022年至2023年,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人宋某1明知从刘某1(已判决)处购进的品牌洋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低价购进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各自经营的店铺内加价销售。经查,高某已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待销售金额20余万元;宋某1销售金额为70余万元。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其中姜某、宋某1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高某仅退缴违法所得10万元。
争议焦点
上诉人高某提出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未查实)、身患疾病、家庭困难等理由,能否作为对其从轻处罚或改判缓刑的依据?
法院观点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 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200余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虽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但一审已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幅度内对其就低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
- 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有犯罪前科,不宜宣告缓刑;其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尚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无法据此减轻处罚。
- 身患疾病、家庭困难等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作为改判缓刑的依据。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原审被告人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 上诉人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 原审被告人宋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 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作案工具等均予以没收。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沪03刑终18号
-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争取缓刑需重点把握法定要件:涉嫌知识产权类刑事犯罪的当事人,若想争取缓刑,首先要确保自身犯罪情节对应的法定刑有降档至三年以下的空间,其次要通过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足额预缴罚金、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等方式充分体现悔罪态度,降低再犯罪风险评估。本案中高某仅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未足额预缴罚金,悔罪表现不足,也是其未获缓刑的重要原因。
- 立功认定需以查证属实为前提:当事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案件线索的,应当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线索信息(如犯罪时间、地点、人员、具体行为等),配合司法机关查证,仅有模糊线索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为立功,也就无法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 情理因素不能替代法律依据:身患疾病、家庭困难等情理因素仅可能在刑罚执行阶段作为申请监外执行的考量因素,不属于审判阶段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法定依据,当事人及辩护人切勿将此类理由作为主要上诉主张,避免遗漏核心辩护要点,浪费诉讼权利。
-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罪名区分与责任认定:实践中,涉假品牌商品的刑事案件常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分:直接参与生产、灌装、贴标等制假环节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仅从上游购进假货后对外销售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受雇参与制假、仅提供劳务或辅助帮助的,通常认定为从犯,可获得减轻处罚;独立进货、自主销售的下游卖家,需对自身全部销售金额承担责任,一般认定为主犯。
- 商户经营需合规防控刑事风险:经营酒类、奢侈品、数码产品等品牌商品的商户,应当严格审核供货方资质,索要并留存商标授权文件、正品检验报告、进货凭证、转账记录等材料,切勿贪图低价购进来源不明的商品,否则可能因“明知是假货仍销售”触犯刑法,面临牢狱之灾。若不慎购入疑似假冒商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