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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被转包,欠付工程款里能扣除实际缴纳的税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陕西(2025)陕民再13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导致合同无效的,转包方实际缴纳的案涉工程税款,能否从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民再132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建设工程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折价补偿,但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准则。如果转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已就案涉工程实际缴纳了对应税款,且该税款属于工程价款对应的法定纳税义务,本应由实际取得工程款的一方承担的,该部分税款可以从欠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其次,税款扣除的主张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扣除的一方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税款缴纳银行凭证、对应工程的开票记录等充分证据,证明税款的实际缴纳金额且与案涉工程唯一对应,无法举证证明的,扣除主张不会被人民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从某某煤炭建设公司处分包了哈拉沟煤矿彩钢结构房屋改造工程,该公司授权员工郭某作为项目全权代理人处理工程相关事宜。后郭某代表公司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徐某实际施工,双方未签订书面转包协议。

工程完工后,案涉工程经两次结算总价款为663070元,发包方某某煤炭建设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足额支付给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公司通过郭某陆续向徐某支付工程款共计559033元,尚欠104037元未付。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某建筑安装公司、郭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徐某为实际施工人,转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判决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04037元及利息。后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以有新证据证明其已就案涉工程缴纳税款79645.76元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院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项目的税款是否应当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提交的国家税务总局清丰税务局仙庄分局出具的《证明》,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该公司已就案涉哈拉沟煤矿彩钢结构房屋改造工程实际缴纳税款79645.76元,该税款应当从欠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关于徐某主张其已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转账的7万余元为税款的意见,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转账性质,且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转账为材料款,故对徐某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为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支付工程款24391.24元(104037元-79645.76元)及利息(从2023年3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民再132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转包方/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而言:如已实际承担案涉工程的税款,务必妥善保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税款缴纳银行流水、对应工程的增值税发票及抵扣凭证等证据,确保税款金额能够明确对应到具体工程项目,避免后续向实际施工人追偿或主张扣除时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同时,建议在转包或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税款承担主体、税率及计算方式,即便协议因违法被认定无效,该约定也可作为法院结算时的重要参考。
  •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承接工程时应当提前与转包方明确工程款是否含税、税率标准、税款承担主体及缴纳方式等核心问题,最好落实到书面协议中,避免后续结算产生争议。如已向转包方支付税款,一定要在转账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案涉工程税款”,同时留存好聊天记录、对账凭证等证据,防止对方否认款项用途。
  • 关于无效合同的结算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的折价补偿款,本质是对其施工投入的对价,对于转包方已经实际承担的、本应由工程实际受益方承担的法定费用(如税款、规费等),法院通常会根据公平原则在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当事人对此应有合理预期,避免因主张过高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 延伸提示:管理费的扣除问题本案中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曾主张扣除2%的管理费但未获法院支持,主要原因是双方无明确约定、转包方未举证证明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且转包合同本身无效。如果建筑企业主张管理费,必须同时满足“有明确书面约定”和“实际提供了工程管理服务”两个条件,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