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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的货同时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权利人能要两次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陕西(2025)陕知民终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销售的商品同时侵犯他人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权利人能否分别就两种权利主张赔偿?是否属于重复获利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陕知民终3号生效判决分析: 商标权和著作权是两种独立的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保护条件、法律依据均不相同,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司法实践中是否支持双重赔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如果是同一标识、同一侵权产品、同一侵权行为(比如同一个图形既注册了商标,又构成美术作品),权利人已经通过商标权诉讼获得了足额损害赔偿的,不能再就该同一标识的著作权重复主张赔偿,否则会导致权利人双重获利,违反民事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
  • 如果权利人主张的是不同的权利客体(比如产品的整体包装美术作品和单独的商标标识),或者对应的是不同的侵权产品,且前诉未对该部分权利进行审理的,不属于重复主张,权利人有权另行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四)美术、建筑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西安某某智能电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某公司)系“LIGHTIR小口电子烟包装”“鸟头图形”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19年,西安某某公司与温州某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某某公司)达成合作,委托温州某某公司生产电子烟产品,并授权其使用相关商标及包装设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双方因利润分成产生分歧,合作终止。

2020年,西安某某公司发现温州某某公司在网络平台擅自销售带有其享有著作权的包装、标识的电子烟产品,遂先向上海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主张温州某某公司生产的换烟弹电子烟侵害其商标权。2024年10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温州某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赔偿西安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后西安某某公司又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主张温州某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电子烟包装、换烟弹电子烟上的图形标识等均侵害其著作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55万元,并主张股东郑某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西安某某公司属于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主张权利,违反损害填平原则,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西安某某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西安某某公司主张的涉案包装、图形标识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西安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著作权诉讼是否属于重复索赔,温州某某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3. 如果构成侵权,赔偿数额如何确定,郑某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1. 关于作品认定:涉案“LIGHTIR小口一次性电子烟”包装设计、鸟头图形等在结构、字体变形、图案设计上具有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表现,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 关于是否重复索赔:
    ① 换烟弹电子烟上的“鸟头+小口”标识,已经在上海的商标权案件中作为商标权客体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赔偿判决,同一标识上的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竞合时,权利人已通过商标权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不得再就该同一标识的著作权重复主张赔偿,故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② 但一次性电子烟的整体包装美术作品、换烟弹电子烟外包装上使用的其他独立美术作品,属于商标权案件未予处理的不同权利客体,对应的侵权行为也不属于同一侵权行为,不构成重复主张,温州某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关于赔偿数额:因温州某某公司未提供真实完整的销售账目,法院参考西安某某公司提供的零配件供货数量(9万支)、产品利润(单支利润约6.99元)、知识产权贡献率(10%)等因素,结合换烟弹电子烟的侵权情节、合理维权开支,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74910元。
  4. 关于郑某的连带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温州某某公司与股东郑某存在财产混同,故对西安某某公司要求郑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温州某某五金制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安某某智能电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4910元,驳回西安某某智能电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陕知民终3号
  •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先全面梳理己方享有的权利类型(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等),明确不同权利对应的客体、覆盖的产品范围,避免因重复主张同一权利客体的赔偿而被法院驳回,浪费诉讼成本。
  2. 针对同一侵权产品上存在多种知识产权竞合的情况,建议权利人尽量在一次诉讼中一并主张所有相关权利,既可以全面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避免法院认定重复索赔的风险;如果确需分别起诉的,应当明确区分不同诉讼的权利客体、侵权产品范围,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各诉的主张不存在重合。
  3. 企业委托第三方生产产品的,务必签订书面委托加工合同,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授权范围、使用期限、产品的销售权限、合作终止后的库存处理方式、违约赔偿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合作破裂后,对方超范围使用知识产权引发纠纷时举证困难。
  4. 主张著作权侵权的,权利人应当提前留存好作品的创作底稿、源文件、创作过程记录、首次发表证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自己是合法的著作权人,且作品具有独创性。
  5.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等法律问题,如果企业或个人遇到类似知识产权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