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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后退款资金占用利息该从哪天起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106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因受让方未按约付款自行终止后,转让方占用受让方已付股权转让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当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10611号生效判决分析: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后,转让方继续占有受让方已付的股权转让款丧失合法基础,应当向受让方退还剩余款项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若协议未明确约定退款时间,利息起算点并非必然从起诉之日起算,法院会结合转让方是否已实际处置案涉股权、是否仍具备继续履行协议的可能性等事实综合判断:若转让方已将案涉股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完全丧失履行原协议的可能性,资金占用利息应从转让方处置股权的次日起算,而非受让方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2020年5月20日,程某1、王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四川某公司100%股权以1448万元转让给北京某公司,北京某公司需按约分期支付转让款,若逾期超过30日未足额支付当期款项,协议自行终止,北京某公司已付50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后,北京某公司仅累计支付93万元转让款,未按约足额支付后续款项,双方一致认可协议于2020年9月28日自行终止。2021年9月29日,程某1、王某将案涉目标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

后北京某公司起诉要求程某1、王某退还扣除50万元定金后的剩余转让款43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北京某公司的全部诉请,程某1、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协议未约定逾期退款违约责任,且北京某公司未及时提供收款账户,资金占用利息应从一审起诉之日起算。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后,退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案涉协议虽未明确约定退款时间,但程某1、王某已于2021年9月29日将目标股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已无继续履行原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能性,也无继续占有北京某公司已付款项的合法基础,因此资金占用利息应从2021年10月1日起算。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10611号
  •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股权转让交易中,建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协议终止后的退款时限、逾期退款的违约责任计算标准,避免后续就利息起算、违约损失产生争议,增加诉讼成本。
  • 作为转让方,若协议因受让方违约终止,应当及时与受让方协商退款事宜,避免长期占用款项产生额外的资金占用成本;若需扣除定金、违约金等款项,应当及时向受让方发送书面通知并留存沟通凭证。
  • 作为受让方,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协议终止,应当及时向转让方主张退款,留存催款沟通记录,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若协议约定了定金罚则,可提前核算已付款项扣除定金后的可退金额,固定已付款的全部支付凭证。
  • 本案还涉及代签股权协议的效力风险:若股东委托他人代签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相对方也应当对授权手续进行形式审查,避免因无权代理导致合同对部分股东不发生效力,影响债权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