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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工程存在质量争议的部分,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12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结算单中列明的存在质量争议的工程款项,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支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1213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的,转包合同依法无效。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即通常所说的工程款)的核心前提是其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

其次,若双方在结算文件中明确将某部分工程列为“争议项”且明确争议原因是质量缺陷,在实际施工人无法举证证明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质量问题并非自身施工原因导致的情况下,法院暂不会支持其主张该部分对应工程款的请求。但该限制是暂时性的,若后续实际施工人取得证据证明争议项工程质量合格、或质量问题与自身施工无关,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最后,对于结算单中无质量争议的工程部分,即便双方约定了“按发包人回款比例付款”,如果转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结算和回款,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的,法院会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认定转包方应当直接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不得以发包人未回款为由拒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成都市某区的边坡支护工程发包给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者又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温某,双方口头约定:按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单价计算工程款,温某需向某建设公司支付产值4.5%的管理费,工程产生的税金、项目报销费用均由温某承担。

温某完成施工后退场,双方于2023年12月签署《竣工结算单(劳务)》,确认温某完成产值共计1386689.48元,同时将北侧边坡支护对应的250660.24元列为争议项(争议理由为北侧边坡塌陷、存在质量缺陷)。结算单还备注“本次结算为中期结算,应扣款项按回款金额计算,后期继续回款则随之变动”。

后因付款协商不成,温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某置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149951.75元及利息,温某与某建设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温某,双方的转包合同依法无效。第二,对于结算单中无争议的工程产值部分,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应视为验收合格,某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对应的折价补偿款。第三,对于列明的质量争议项,温某无法证明对应工程质量合格,也无法证明质量问题并非其施工原因导致,因此本案中暂不支持其主张该部分款项,温某可待有新证据后另行主张。第四,温某未能举证证明某置业公司欠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的具体金额,故其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广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温某支付折价补偿款137804.57元及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2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121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务必留存好每道工序的验收记录、现场签证、甲方/监理的指示沟通记录等材料,尤其是涉及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导致的施工调整,一定要有书面确认,避免后续出现质量争议时无法证明自身无责。
  2. 签署结算文件时,对“争议项”的表述要明确具体,写清楚争议对应的施工范围、争议原因、后续核实及解决的方式,不要在模糊表述的结算单上随意签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认可争议项的扣款合理性。
  3. 转包合同中常见的“按发包人回款比例支付工程款”条款并非绝对有效,如果转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结算、催要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转包方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无需等待发包人回款。
  4. 实际施工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向发包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的,应当尽量收集发包人与承包人间的合同、付款凭证、结算资料等证据,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