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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致建筑公司账户被冻结,24%年息约定过高能调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123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施工(挂靠),因项目债务纠纷导致建筑企业银行账户被保全冻结,实际施工人书面承诺按年利率24%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该约定标准过高时能否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12347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实际施工人出具的承诺书中关于承担账户冻结利息的内容,本质是就其违约行为给建筑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约定,性质上属于违约损失赔偿条款,若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其次,即便有书面约定,若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标准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建筑企业账户被冻结的直接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年利率24%标准远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明显属于过高情形。

第三,法院调整违约损失时,会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包括双方的过错程度(本案中建筑企业违法出借资质/转包工程,本身存在过错)、实际损失金额、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本案一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将约定的46万余元利息酌减为8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符合公平原则和法律规定。

此外,征和律所提醒,建设工程挂靠/转包合同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当事人就损失赔偿作出的独立承诺的效力,双方仍需按约承担相应责任,只是过高的赔偿标准可申请调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三分公司)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黄某签订《项目经营承包责任书》,将位于成都双流区的某总承包工程交由黄某施工,约定黄某按工程总造价2.5%上交管理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施工过程中,因项目涉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外人起诉某建设有限公司并申请财产保全,导致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2285009.75元。黄某就此出具《承诺书》,承诺承担账户冻结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且同意从项目回款中优先扣除,同时备注扣除50万元押金后按1785009.75元为基数计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内部结算时,建设公司主张扣除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462439.78元,黄某在《汇签单》上备注对该笔利息不认可,双方协商未果,黄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黄某承诺按年利率24%承担账户冻结资金占用利息,该标准是否过高,应否予以调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黄某出具的《承诺书》中关于利息支付的约定,本质是违约损失赔偿条款,具有惩罚性。虽然该承诺系黄某真实意思表示,但约定的年利率24%标准明显过高,且建筑公司违法将工程交由无资质的黄某施工,自身也存在过错,其实际损失主要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以及建设公司尚欠付工程款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将应扣利息调整为80000元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建设公司三分公司应向黄某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488352.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一年期LPR自2024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保全费5000元;建设公司三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1234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一是不得违法出借资质或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即便与实际施工人约定了损失全部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企业自身也会因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过错,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二是与实际施工人约定损失赔偿标准时,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避免约定过高的违约金或利息,否则即便有书面承诺,对方有权请求法院调低,难以获得全额支持;三是若因项目纠纷导致账户被冻结,要注意留存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对外融资的合同、利息支付凭证、资金周转损失的证明等,以便在主张损失时得到法院支持。

第二,针对实际施工人:一是签署承诺书、结算单等书面文件时务必审慎,仔细核对所有扣款项目和计算标准,对不认可的费用一定要及时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存证据(本案中黄某正是因为在汇签单上备注了对利息的异议,才为后续申请调整保留了权利;而其未提出异议的管理费、劳保费,事后再主张不扣除就未被法院支持);二是如果发现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标准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主动在诉讼中提出调整请求,法院会结合实际损失、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酌减;三是挂靠或转包合同虽无效,但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要注意留存施工资料、结算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征和律所在办理大量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容易忽视结算文件的签署效力,一旦签字确认后再以“没仔细看”“不知情”为由反悔,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在签署重要结算文件前,先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对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核,避免因疏忽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