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未结算、未尽质保义务拒付货款要承担逾期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25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以双方未完成结算、卖方未尽质保义务为由拒付货款的,是否需要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2572号生效判决解答:买方提出的前述抗辩不能免除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 若案涉项目已竣工、质保期已届满,且双方已具备结算条件,买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结算的,不能以“未完成结算”作为拒付货款的合法事由;
- 买方主张卖方未尽质保义务的,应当就质保问题的存在、卖方怠于履行质保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交充分证据的,该抗辩不会被人民法院采信。
本案中,案涉项目早已竣工交付,质保期已经届满,双方交易的全部资料已上传至拉萨某有限公司的内部结算系统,结算条件完全成就,但拉萨某有限公司直至卖方起诉仍未启动结算流程,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卖方存在未尽质保义务的情形,故其拒付货款的主张不成立,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2021年12月,拉萨某有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四川省成都市某项目公寓淋浴隔断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由某有限公司供应并安装淋浴隔断,后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总价款为1254373.43元。合同约定结算完成且双方无异议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业主统一交房次日起24个月,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完成全部供货安装义务,并开具了全额发票,双方的全部交易资料(包括合同、出入库单、验货单、发票等)均已上传至拉萨某有限公司的电子结算系统。案涉项目早于2021年2月前完成竣工验收,质保期已于起诉前届满。截至起诉时,拉萨某有限公司仅支付货款1058187.07元,尚欠196186.36元未付,且一直拖延办理结算。
某有限公司遂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拉萨某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拉萨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186.36元,并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5.025%(LPR的1.5倍)支付自2024年9月18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拉萨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因某有限公司怠于提交结算资料、未尽质保义务,其不应承担逾期利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结算条件早已具备,拉萨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其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257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应当全程留存供货、安装、验收、沟通的全部证据,尤其是买方内部系统的上传记录、双方的书面沟通记录等,即便买方拒不盖章确认结算文件,只要能证明结算条件已成就、买方故意拖延结算的,即可直接向法院主张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无需等待买方的单方结算确认。
- 作为买方,若主张卖方存在质量问题、未尽质保义务,应当在质保期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整改要求,并留存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第三方检测报告、整改通知送达记录等),仅以口头形式提出质保抗辩但无证据支撑的,不会被法院采信。
- 合同约定“结算后付款”的,买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在结算条件成就后及时启动结算流程,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超过合理期限的,法院会以结算条件成就之日或者卖方起诉之日作为付款期限的起算点,买方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