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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账上没钱等于股东抽逃出资?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48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仅凭公司实收资本账面金额与某一时点银行账户余额存在差额,能否主张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4816号生效判决解答:债权人的该项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实收资本是会计核算中的所有者权益科目,反映的是公司成立以来累计收到的股东实际投入的资本总额,对应的是公司资产的来源之一,而非某个时间点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房租、工资、采购款、服务费等各类经营支出,银行账户余额会随经营情况动态变化,因此实收资本账面金额与某一时点银行账户余额存在差额属于正常经营现象,不能直接等同于股东抽逃出资。

其次,债权人主张股东抽逃出资,需要举证证明股东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的抽逃出资情形,比如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仅凭“公司账上没钱”的表面现象,未提供任何抽逃出资的初步线索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与某丙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经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丙公司应向王某支付2022年8月至10月的工资21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597.7元。裁决生效后,某丙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某丙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4年3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王某以某丙公司的股东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情形为由,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二股东对某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中,某丙公司提交了银行转款凭证、记账凭证、资产负债表、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证明公司股东已实缴注册资本300万元。王某则主张,某丙公司202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实收资本期末余额为300万元,但2023年8月7日执行时公司对公账户余额仅500余元,说明股东在一个多月内转移了公司资金,构成抽逃出资。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实收资本反映的是一段时间内公司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并非指某个时间点公司银行账户的余额,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和会计概念,无法通过直接对比反映公司资金流向。王某以实收资本账面金额与某一时点银行账户余额存在差额为由主张股东抽逃出资,明显缺乏依据。第二,王某主张股东抽逃出资,应当提供对股东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但其仅凭对实收资本概念的误读提出主张,尚未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且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4816号
  •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向股东主张抽逃出资责任时,切忌仅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唯一依据。建议先通过工商档案、企业年报、公开裁判文书等渠道收集股东出资、公司经营的相关线索,比如股东出资后短期内将资金大额转出且无合理交易背景、股东与公司存在大量无正当理由的资金往来、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转移利益等,形成合理怀疑的初步证据链后,再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调取公司银行流水、财务账册等核心证据,提高获支持的概率。
  2. 除抽逃出资外,债权人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还可结合案件情况选择其他追责路径:比如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股东不申请破产的,可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可主张人格混同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被吊销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的,可主张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等。不同路径的举证难度和法律效果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最优维权方案。
  3. 对于公司股东而言,应当严格规范出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出资时要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为“出资款”“投资款”,留存好出资凭证;避免通过虚构交易、关联交易、虚假分红等方式转出公司资金;建立规范的财务账册,如实记录公司收支,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避免因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等情形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