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铺异地使用同款字号算侵权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52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属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字号,仅以经营地域不同、经营时间较短、未实际盈利为由,能否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5264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只要符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首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及于全国,并不以商标实际使用的地域为限。即使权利人的商标主要在某一区域使用,他人在异地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依然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经营时间长短、是否盈利仅影响赔偿金额的酌定,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且存在混淆可能性,即构成侵权,即便经营时间短、未实际盈利,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仅能作为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最后,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样不受经营地域、经营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福建某乙公司经商标权人授权,取得第55xxxx号“xx记”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等服务上,经过长期经营,该品牌在福建地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曾获得“中华餐饮名店”“中国餐饮百强优秀企业”等荣誉。
恩施某店是位于湖北恩施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3年12月,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其企业名称中包含“xx记”字号,并在抖音、美团、大众点评、高德地图等线上平台,以及线下店铺招牌、装潢、餐具、宣传单等处突出使用“xx记”标识进行宣传经营。
2024年,福建某乙公司发现恩施某店的上述行为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恩施某店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福建某乙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认定恩施某店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带有“xx记”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恩施某店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经营地域不同、菜系不同、经营时间短、未盈利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且赔偿金额过高。
争议焦点
- 恩施某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 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商标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保护范围及于全国,不以实际使用地域为限。恩施某店在餐饮服务中突出使用“xx记”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与第55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标识读音、含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 关于不正当竞争:恩施某店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福建某乙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 关于赔偿金额:恩施某店主张其未盈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经营规模、时间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5万元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恩施某店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5264号
-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餐饮经营者需提前做好商标检索,避免侵权风险:在注册企业名称、设计店招、使用宣传标识前,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等渠道检索在先注册商标情况,避免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或店招。切勿抱有“外地品牌本地没开店就可以用”的侥幸心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全国性的,异地使用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 被诉侵权后应及时止损,积极应对:如果收到侵权投诉或被起诉,应当第一时间停止使用涉嫌侵权的标识,积极与权利人协商和解,同时注意收集自身经营规模、盈利情况、使用时间、主观过错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避免损失扩大。
- 网络平台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抖音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事前尽到了侵权提示义务,事后在收到投诉后及时下架了侵权内容,故不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这也提示各类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权利人的有效投诉,避免因怠于履行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 注意区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如果是突出使用在店招、宣传等地方,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是作为企业名称登记使用,误导公众的,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两种责任可能同时存在,经营者应当全面规避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