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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约定业绩不达标需退预支利润分成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54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营销服务合作中,约定业绩不达标需退还全部预支利润分成的条款是否有效?甲方存在停业等违约情形时,提供服务方是否仍需全额退还预支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540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案涉9万元款项的性质属于附业绩考核条件的预支合作利润分成,并非固定的资源对价或基础服务费,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该款项的取得与业绩完成情况直接挂钩,该约定不属于格式条款中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的情形,因此在提供服务方未完成约定业绩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其次,对于合同中“业绩不达标需退还全部已付营销推广提成”的条款,因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作为服务提供方获取对应服务报酬的主要权利,因此该部分条款被法院依法认定无效。另外,即便甲方确实存在停业的履约瑕疵,但因预支利润分成本身是需完成业绩才能最终取得的附条件收益,不能因甲方的部分违约行为就直接免除服务方的退款义务,否则将违反公平原则,无法平衡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2023年3月25日,成都某有限公司(甲方)与冯某(乙方)签订《营销经理营销推广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酒水营销推广服务,合作期限1年,乙方每月需完成30万元营销业绩;甲方预先向乙方支付合计18万元的合作利润分成,协议签订后7日预支9万元,开业后60日视业绩评估预支剩余9万;同时约定首月业绩不达标或后续连续2次业绩不达标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需退回全部已取得的费用(含预支款、营销推广提成)。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约支付了第一笔9万元预支款,冯某合作期间业绩完成率仅为4.11%,远未达到约定标准;同时甲方存在多次不定期歇业的情形,2024年1月即停止营业。后甲方起诉要求冯某退还预支款9万元、提成13万余元及违约金、维权费用等。

本案争议焦点为:1. 案涉9万元预支利润分成是否应当退还?2. 业绩不达标需退还全部营销提成的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9万元属于附业绩条件的预支利润分成,并非固定服务对价,冯某未完成约定业绩,应当退还;合同中“业绩不达标需退全部提成”的条款不合理免除甲方责任、剥夺冯某获取服务对价的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甲方虽有停业情形,但不能因此免除冯某的退款义务,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冯某上诉,维持原判,即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成都某有限公司9万元,驳回成都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5404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拟定服务类格式合同时,应当避免设置“业绩不达标即退还全部已付报酬”这类完全剥夺服务提供方基本对价的极端条款,否则极易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建议可约定按业绩完成比例退还预支款,兼顾双方权利义务,相关约定更易获得司法支持。
  2. 作为提供营销、推广等服务的一方,签订合同时需明确款项性质:若款项为固定的资源费、进场费、基础服务费,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表述为“预支利润分成”“预支业绩提成”这类附业绩条件的款项,否则后续业绩未达标时大概率需要全额退还。
  3. 合作履行过程中若出现甲方停业、不配合开展服务等违约情形,服务方需及时留存停业通知、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失赔偿,不要等到对方起诉索要退款时才以对方违约为由抗辩,避免陷入被动。

此外,本案中甲方主张的律师费、违约金均未获法院支持,核心原因是法院未认定冯某构成违约,反而甲方自身存在停业的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都应当及时固定证据、主动主张权利,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