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写了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名字谁来付租金?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54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首部和尾部均明确列明承租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法定代表人亦在合同上签字捺印的,能否认定法定代表人为共同承租人,需对公司的租金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5485号生效判决分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排斥其以个人名义成为合同相对方,判断其签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共同承租,核心依据是合同文本对承租方的约定。如果租赁合同首部、尾部均将法定代表人个人与公司并列为承租方,且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字捺印,应当认定其具有共同承租的意思表示,属于共同承租人,需对合同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不能仅以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由直接认定为职务行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3月11日,雅安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方,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四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王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王某承租甲公司的建筑设备、包装用吨袋等租赁物,合同首部、尾部均明确列明承租方为乙公司和王某,王某在合同尾部签字捺印,乙公司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提供了租赁物,但乙公司、王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截至2024年9月26日,尚欠租金1889543.08元,另有206条包装用吨袋未归还。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王某是否为案涉租赁合同的共同承租人,应否承担共同付款责任;2.一审法院调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是否过低;3.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观点:关于王某的身份问题,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案涉《租赁合同》首部、尾部均明确将王某与乙公司并列为承租方,王某并非仅以乙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同时也以个人名义作出承租意思表示,其在合同尾部的签字既是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行为,也是对其个人作为共同承租人的确认,因此王某与乙公司均系案涉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共同承担支付租金等责任。关于违约金标准,一审法院将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调整为LPR一倍,未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调整为LPR上浮30%更为合理。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双方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各期租金对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分段计算违约金,一审统一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算缺乏依据。
裁判结果: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王某于2022年3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4年10月23日解除;三、乙公司、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甲公司租金1889543.08元及截止2024年10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4215.23元,并以1889543.08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6日起按当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四、乙公司、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甲公司206条包装用吨袋,未按期归还则赔偿7210元;五、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5485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租方而言,若希望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租赁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务必在租赁合同的首部、尾部均将法定代表人个人明确列为共同承租方,同时要求其本人签字捺印,切勿仅加盖公司公章,避免后续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无法向法定代表人个人追偿。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对账单、收货单等文件上,也可标注共同承租人信息,进一步强化证据链。
2. 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而言,若仅系代表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务必在合同中明确标注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切勿将个人名字列在“承租方”一栏,签字时也应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避免被法院认定为共同承租人,无端承担个人债务。
3. 关于租赁合同的违约金约定,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支持的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的1.3倍至1.5倍左右,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如超过日万分之五),法院可能会依当事人申请予以调减;若约定标准合理,法院也不会随意调减,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理约定违约金标准。此外,若双方有明确的租金对账记录,违约金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分段计算,而非一律从起诉之日起算,出租方应注意留存各期租金对账凭证,以便主张全额违约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