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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货物质量问题无合格证为由拒付货款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679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卖方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6799号生效判决分析:

  • 首先,买方以货物质量问题拒付货款的,需要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货物确实存在不符合约定的质量问题,还要证明质量异议的提出符合交易习惯、举证的检测样本确为案涉货物、检测程序合法合规,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其次,卖方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附随单证的,只有在该附随义务的不履行会直接影响合同主要目的实现的情况下,买方才能拒付货款;如果买方已经实际接收并安装使用货物,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货物存在核心质量问题的,仅以未交付单证为由拒付全部货款,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最后,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积极与卖方协商解决方案,不得既不配合检测、也不退货换货,反而长期使用货物,否则其拒付货款的抗辩将无法得到法院采信。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5月,田某甲向唐某购买价值47131.38元的纳米瓦建筑材料,约定厚度为0.6mm,田某甲支付1万元定金后收到货物并完成安装。安装后田某甲称货物存在脱胶、厚度不足等质量问题,且唐某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据此拒绝支付剩余37131.38元货款。唐某多次提出可协商退换有问题的板材、共同到场检测或由厂家对接处理,田某甲均未积极配合,自行委托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收货5个月后出具检测报告,主张货物厚度仅为0.54mm、存在质量问题。唐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甲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田某甲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唐某未提供产品合格单证为由拒付剩余货款的主张是否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甲提交的单方检测报告距收货时间长达5个月,无法确认检材为案涉货物,且田某甲在收到质量异议反馈后,既不配合卖方提出的协商、检测、换货方案,也未及时固定证据,反而实际安装使用案涉货物至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唐某未交付产品合格证属于附随义务履行瑕疵,不足以影响买卖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不能作为田某甲拒付全部剩余货款的合法抗辩。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田某甲向唐某支付剩余货款37131.38元及按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审法院驳回田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679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卖方的提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质量检验期限、检验标准、质量异议提出方式,交付货物时主动随货交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单证并留存签收记录,避免后续买方以此为由拒付货款;如买方提出质量异议,应当第一时间固定沟通记录,主动提出共同检测、退换货等解决方案,留存协商过程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 对买方的提示:收到货物后应当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完成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微信、邮件、正式函件等)向卖方提出异议,同时封存不合格样品、留存质量问题的影音证据,积极与卖方协商确定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可根据情况要求退换货、减少价款、赔偿损失,不得既长期使用货物,又无正当理由拖延付款,否则不仅需要承担货款支付责任,还可能产生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等额外损失。
  • 特别提示:交付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卖方未交付合格单证买方有权拒付货款”,否则买方不能仅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如卖方确实未交付相关单证给买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可另行主张赔偿。此外,实践中部分买方以卖方系个人、无经营资质为由拒付货款的,只要双方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且货物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该抗辩通常也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卖方确实存在无照经营等行政违法行为,买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但不影响民事货款的支付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