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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税收优惠的服务合同因违法无效能退服务费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71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找第三方机构代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申报,若双方合谋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导致服务合同被认定无效,企业已经支付的服务费还能要求退还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7149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服务合同的签订目的是为了虚构条件、骗取国家税收优惠,该合同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服务提供方已经收取的服务费原则上应当返还,但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服务方实际提供的合法服务占比等情况,对返还金额进行酌定调整——对于服务方实际协助完成的合法优惠对应比例的服务费,可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7月,成都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成都某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提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咨询服务,服务费为某乙公司实际获得优惠资金总额的40%。后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因某甲公司辅助材料不规范导致税务部门追回退税,某甲公司需同步退回已收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协助某乙公司完成申报,某乙公司于2023年8月获得增值税退税243750元,随即向某甲公司支付服务费97500元。2024年税务机关开展后续核查时发现,某乙公司仅1名员工符合重点群体就业条件,累计可享受优惠仅23400元,错误享受金额达220350元,遂要求某乙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251459.66元。某乙公司认为某甲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合规服务,起诉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975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某甲公司作为专业提供税收优惠咨询的服务机构,明知政策适用条件;某乙公司作为用工主体,也明知自身吸纳重点群体的实际情况,双方约定高达40%的服务费比例,结合合同履行及后续税务整改情况,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共同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合意,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案涉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均属无效。

合同无效后,某甲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服务费应当返还,但考虑到某甲公司确实协助完成了1名员工的合法税收优惠申报,对应比例的服务费可予以扣除,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甲公司返还服务费8814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退还某乙公司服务费88140元;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7149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申请各类税收优惠务必坚守合法底线,严格对照政策要求准备材料,不得虚构用工身份、伪造证明材料,否则不仅要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逃税罪,承担刑事责任。
  2. 选择涉税咨询服务机构时,要核查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于“包退税”“高比例返费”“零门槛享受优惠”类的宣传要高度警惕——此类服务往往以钻政策漏洞、骗取国家税收优惠为目的,对应的服务合同会因违法被认定无效,企业不仅拿不到预期优惠,还可能赔上服务费,甚至面临税务处罚。
  3. 若已经因类似涉税服务产生纠纷,要第一时间整理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等证据,可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双方过错比例、制定维权方案,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约定了退费条件,但因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补充协议也自始无效,法院最终是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财产返还规则处理服务费退还问题,而非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