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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中拿多年未核对的售后赔付费抵扣当期运费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72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快递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寄件方能否以多年度未核对的售后赔付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当期已经双方确认的运费?个体工商户的配偶实际参与经营是否需要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7292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寄件方无权以未核对的跨期售后赔付费为由拒付当期已确认的运费。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快递服务合同》明确约定“当期账单当期核对,有异议先付全款再后续多退少补,赔付金额确认后再抵扣对应周期运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其次,对于跨度数年的售后赔付主张,主张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仅为自行统计的单方数据,未获得对方确认,也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相关损失实际发生的,法院不会予以支持。本案中某甲服务部主张的20余万元售后赔付仅1565.87元得到某公司认可,其余部分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因此仅该部分可抵扣当期欠付运费。最后,个体工商户的配偶实际参与经营对接、收付款项的,会被认定为家庭共同经营,需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7月,都江堰市某某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周某鹏)与成都温江区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按月结算运费,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5日内完成对账,有异议的先支付全款再后续多退少补,涉及货品丢失、破损的赔付费用,双方确认金额后可在对应周期的运费中抵扣,赔付金额确认晚于账单生成时间的,顺延至下一个结算周期抵扣。

2024年双方经对账确认2024年4月运费金额为94750.89元,但某甲服务部以某公司欠付其2022年至2024年期间合计201306.39元售后赔付费为由,拒绝支付该笔运费。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服务部、周某鹏、张某(周某鹏配偶)支付运费及违约金,某甲服务部提出反诉,要求某公司返还其多支付的106555.5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双方已对2024年4月的运费金额进行确认,某甲服务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以存在未核对的售后赔付为由拒付运费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二,某甲服务部主张的20余万元售后赔付费仅2024年4月的1565.87元得到某公司认可,其余部分为某甲服务部单方统计,未得到某公司确认,也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损失实际发生,因此仅支持该1565.87元抵扣当期运费;第三,周某鹏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未举证证明案涉经营为个人经营,其配偶张某实际参与合同对接、支付运费等经营活动,因此周某鹏、张某应当与某甲服务部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都江堰市某某电子商务服务部、周某鹏、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温江区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4月运费93185.02元及违约金(以93185.02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某甲服务部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7292号
  • 案由:快递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快递服务等持续性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对账周期、异议期限、赔付核对时限及抵扣规则,尤其可约定“超过X个月未提交的赔付主张视为放弃”,避免出现多年后陈年旧账无法核对的情况,减少争议产生。
  2. 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是运费结算还是赔付核对,都要及时进行,并保留书面确认记录(如盖章对账单、微信/邮件确认记录等),切勿仅单方记账,一旦产生纠纷,未获对方确认的单方统计数据很难被法院采信,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明确经营性质,若为个人经营的,要避免配偶、家人以个人名义参与收付款、业务对接等经营活动,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家庭经营,需以家庭财产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通过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做好经营风险隔离。
  4. 即使双方存在未结清的赔付等争议,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先支付无争议的款项,否则会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额外成本,反而扩大自身损失,争议部分可另行协商或通过诉讼解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