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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能否主张委托合同关系要求返还款项?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74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只有转账记录,没有书面委托合同,能否主张双方之间成立个人委托合同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委托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7479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老百姓误以为“我转了钱给对方,说好了是委托办事的费用,事没办成对方就该退钱”,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想要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首先要证明双方确实就“委托对方办什么事、多少钱、办成什么样”这些核心内容达成了一致。如果只有转账记录,既没有书面委托合同,也没有微信、邮件等能证明双方谈过委托事项的证据,尤其是双方本身还有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时,法院很难认定这笔钱是个人之间的委托费,主张返钱的一方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2022年,干某实际控制的某丙公司与张某甲经营的某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推进重庆某购物中心的租赁权合作项目。2022年10月期间,干某个人及委托案外人共向张某甲个人账户转账合计21万元。

后双方产生纠纷,干某起诉主张该21万元是其个人委托张某甲办理购物中心整栋楼承租的委托费,因委托事项未完成要求张某甲全额返还,并承担维权产生的咨询费;张某甲抗辩称该款项是干某实控的某丙公司应支付给某乙公司的合作项下租金及费用,并非个人委托款。

一审法院以干某无法举证证明委托关系成立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干某不服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干某与张某甲个人之间是否就案涉21万元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甲是否应当返还该款项?

法院观点:干某主张存在个人委托合同关系,但未提交书面委托合同,其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个人委托整栋楼承租事宜达成合意,且双方关联公司本身就案涉房屋租赁存在合作关系,仅凭借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是个人委托费用,干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干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7479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但凡涉及大额资金的委托事项,不管是找熟人办事还是找第三方代办,一定要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内容、委托费用金额、完成标准、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别仅靠口头约定,真闹到法院时空口无凭很难得到支持。
  2. 若暂时无法签订书面合同,转款时一定要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款项用途,比如“XX事项委托费”,同时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的方式向对方确认委托内容,待对方明确回复认可后再转款,全程留痕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3. 如果自身经营公司,与合作方同时存在公司业务往来和个人往来的,一定要严格区分款项性质:属于公司业务的款项走公账,属于个人事务的款项走个人账户,转账时备注清楚对应事项,避免公私款项混同,最终无法证明款项性质导致权益受损。
  4. 关联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与个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主张权利。如本案中干某认为某乙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约定,应当由某丙公司作为原告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不能用个人转账款直接主张抵扣或返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