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有“签订合同无效”标注的项目章的结算书能作为付款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77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加盖了标注“出具承诺、借贷、担保以及签订合同无效”的项目部印章、未加盖公司公章,但有公司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签字的结算书,能否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有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7758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结算书可以作为有效结算依据,核心判断标准有三点:第一,结算行为不属于项目章明确标注的无效情形范围;第二,结算书上签字的人员具备公司明确的结算授权,其职务行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项目章在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正常使用的记录,相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项目章的效力。本案中,项目章标注的无效情形仅为承诺、借贷、担保、签订合同四类,结算属于合同履行后的对账确认行为,不属于无效范畴,且有三名经公司认可的有权结算人员签字,因此结算书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5月,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需方)与成都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供方)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承建的成都东部新区某TOD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付款最晚节点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通过加盖项目部章的工作联系函沟通供货事宜。2023年双方办理结算,形成的《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书》载明总货款为24420827.52元,该结算书加盖需方项目部章(章面标注“出具承诺、借贷、担保以及签订合同无效”),同时有需方认可的总包项目经理杨某某、江某,项目审核人员何某签字。后需方仅支付货款946万元,供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争议焦点:案涉仅加盖项目部章、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建设工程材料结算书》能否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有效依据。
法院观点:首先,结算行为是对已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对账确认,不属于项目部章明确标注的四类无效情形,项目章的效力限制不适用于结算文件;其次,根据需方提交的自身认可的结算模板,案涉结算书上签字的杨某某、江某、何某三名人员均是需方授权的有权办理结算的工作人员,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需方承担;第三,案涉项目部章在双方过往的工作联系函中多次正常使用,需方未对其效力提出过异议,供方有合理理由相信项目章的效力。因此案涉结算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结果: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960827.52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自2023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775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供货方而言,办理结算时应优先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若仅能加盖项目部章,需同时要求对方明确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结算审核人员共同签字,同时留存项目部章在过往往来函件、进度确认单、对账函中使用的证据,避免对方事后以项目章有限制效力、未盖公章为由否认结算效力;
2. 对于采购方而言,应当明确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并向合作方公示,同时对项目工作人员的结算权限作出明确限定,若发现工作人员越权签字、印章违规使用的情况,应当第一时间向相对方发出书面异议,避免被认定为对瑕疵文件效力的默示追认;
3. 若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供货方仍有权主张按LPR上浮30%-50%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无需另行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若相对方主张函件中载明的已付款金额与实际不符,需提交充分的付款凭证推翻自认,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