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买演唱会门票遇诈骗起诉受托人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79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他人购买演唱会门票,因上游出票人涉嫌诈骗被刑事立案,起诉受托人要求退款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这种情况下民事案件是否应当继续审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7994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案子涉及刑事犯罪,民事起诉就一定会被驳回”,这是对“先刑后民”规则的普遍误解。司法实践中判断民事案件是否需要因涉刑驳回起诉,核心标准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
- 如果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与刑事案件主体完全一致,且民事争议的事实就是刑事犯罪本身的事实,才会适用“先刑后民”驳回民事起诉;
- 如果民事被告不是刑事嫌疑人,仅案件事实与刑事犯罪有牵连,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相互独立,那么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不受刑事程序影响。
本案中,邱某是基于与徐某的委托合同关系起诉徐某要求退款,而刑事程序处理的是谢某涉嫌诈骗的问题,两个案件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仅存在事实牵连,不属于“同一事实”,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民事案件,二审也据此撤销了一审的驳回裁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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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128条
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人民法院不能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该条明确列举了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邱某委托徐某购买演唱会门票,先后向徐某转款共计269698元。后徐某的上游出票人谢某因倒卖演唱会门票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随后进入刑事审判程序。
邱某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徐某,要求其退还全部购票款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谢某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裁定驳回邱某的起诉。邱某不服,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委托合同纠纷与谢某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谢某所涉诈骗罪刑事案件与本案邱某、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并不相同,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应当受理。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裁定:
- 撤销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4)川0193民初9835号民事裁定;
- 本案指令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7994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不要盲目相信“涉刑就不能告民事”的说法。如果您是通过受托人、中介方办理相关事务(比如代买商品、代办业务),因上游人员涉嫌犯罪导致损失的,您有权单独起诉受托人或中介方,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会因为上游涉刑就完全丧失民事救济途径。
- 委托他人代办大额事务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代买演唱会门票这类稀缺商品,建议提前书面约定:如果最终无法出票,受托人是否需要全额退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事后因“上游出事”互相推诿。
- 如果遇到一审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一定要在法定上诉期内及时上诉。上诉时重点举证两个要点:一是民事被告不是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二是民事争议的法律关系和刑事犯罪的法律关系不同,争取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目前仅解决了“能不能告”的程序问题,至于邱某和徐某之间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转委托关系、徐某最终要不要承担退款责任,还需要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后作出实体判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