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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自行做的三期鉴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85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俗称“三期”)鉴定意见,法院一定会采纳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8531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等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单方委托作出的“三期”鉴定意见并不必然被法院采纳,不能直接作为赔偿费用的计算依据。

根据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认定均有明确的法定标准:误工期原则上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医嘱、住院时长确定;护理期根据受害人受伤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实际情况确定;营养费则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如果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三期”鉴定意见与医疗机构的医嘱、伤者实际伤情明显不符,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法院有权不予采纳,直接依据医嘱、住院时长及实际伤情认定各项赔偿费用。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八条第三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某星级公厕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其将项目部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唐某某,高某某经人介绍到该工地提供劳务。2022年10月18日,高某某在操作电锯切割铝合金型材时,因材料反弹被锯伤左手,随即住院治疗16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655.27元已由某某装饰公司垫付。

2024年4月,高某某自行委托四川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为:误工期9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高某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某、某某装饰公司按照鉴定意见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080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高某某自行委托作出的“三期”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计算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高某某的伤情及出院医嘱,对其单方委托的“三期”鉴定意见不予采信,按照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等认定各项费用;同时,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认未从事过电锯工作仍自行操作,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酌情认定其承担30%的责任;某某装饰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当与唐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进一步明确:“三期”鉴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属于应当进行的鉴定项目,误工期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护理期根据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况确定,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高某某主张按照鉴定的“三期”时间计算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认定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唐某某、四川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661.11元,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8531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切勿盲目自行委托“三期”鉴定。很多当事人受伤后误以为只要做了“三期”鉴定就能按鉴定结果索赔,实际上司法实践中“三期”鉴定意见仅为法院参考的辅助性材料,法院会优先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出院证明、伤者实际恢复情况作为认定依据。如果确有必要进行伤残或相关鉴定,建议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因对方不认可、依据不足而不被采纳,白白支出鉴定费用。
  2. 提供劳务过程中务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即使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劳务者自身对危险作业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也需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对于不熟悉、不具备操作能力的危险作业(如电锯操作、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等),应当及时向雇主或现场负责人提出,由专业人员操作,切勿贸然尝试,否则自身过错可能会大幅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3. 建筑工程发包方需谨慎核查分包方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或单位的,发包方需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建筑类企业在分包劳务时,务必严格核查承包方的营业执照、相应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避免因违法分包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4. 主张误工费需准备完整的收入证据。如果受害人主张按照实际收入标准计算误工费,需要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完整证据,仅提供零散的工资条、微信转账记录等,无法证明存在固定收入的,法院通常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可能低于实际收入水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