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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对账后是否视为付款期限展期?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86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仅对欠付租金金额进行对账、未另行约定付款期限的,是否视为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展期?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8627号生效判决分析:仅对欠付金额进行对账、未明确约定变更付款期限的,不视为原合同付款期限的展期,逾期付款利息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若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法院可参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固定利率标准,无需适用动态调整的LPR。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科技公司向某数控公司租赁设备,双方先后签订两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总价款为1204310元,付款周期为某数控公司开具发票后3个月内支付。2022年12月7日,某数控公司向某科技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2月7日双方对账确认某科技公司尚欠租赁费700000元,对账后某科技公司仅支付200000元,剩余500000元未付。某数控公司遂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欠付租金及自2023年3月7日起的逾期利息。

争议焦点

双方的对账行为是否视为付款期限展期?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两份《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为开票后3个月内,某数控公司2022年12月7日开具发票后,某科技公司应于2023年3月7日前付清全部租金。双方2023年12月7日的对账仅系对欠付金额的确认,未就付款期限变更达成明确约定,不构成合同内容的变更,某科技公司未按原约定期限付款已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一审法院参照违约行为发生时(2023年2月)的一年期LPR(3.65%)认定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某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某数控公司支付租赁费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3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科技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8627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利息标准,避免后续就违约损失产生争议。出租方可在合同中约定高于LPR的逾期利息标准,以约束承租方按时付款。
  2. 对账过程中若需变更付款期限,必须在对账单或补充协议中明确载明新的付款时间、利息调整规则,仅确认欠付金额不会产生付款期限展期的法律效力,承租方仍可能被主张原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
  3. 承租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付款的,应主动与出租方协商签订书面的延期付款协议,明确展期期限及利息标准,避免被直接起诉主张全部逾期损失,同时也可避免产生征信、强制执行等风险。
  4. 若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标准,守约方仍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照LPR标准支持,违约方不能以未约定利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