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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诉调解协议起诉第三人违约责任算重复起诉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87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基于前诉审理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起诉要求未被生效调解书确认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8712号生效裁定分析:

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需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三项要件,核心在于审查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后诉诉讼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诉讼标的的核心是当事人主张的实体请求权基础:如果前诉是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还款责任,后诉是基于调解协议的合同法律关系主张违约责任,两者的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完全不同,不属于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形。

同时,若后诉的裁判结果不会对前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即不会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即便当事人、诉讼请求金额存在重合,也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中,赵某本次起诉的请求权基础是三方调解协议中四川某公司的代付义务违约责任,与前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完全独立,且不会否定前诉调解书确认的陈某还款义务,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赵某以四川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四川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38308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赵某、四川某公司、案外人陈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作出(2015)成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仅确认陈某于2018年6月22日前向赵某支付500万元,未涉及四川某公司在调解协议中的义务。

2021年,赵某曾以四川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调解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要求四川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被两级法院以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

2025年,赵某再次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四川某公司违反调解协议约定的代付义务,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4457200元及利息(500万元扣除已执行的542800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赵某不服,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赵某基于调解协议起诉四川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重复起诉的认定需审查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以及后诉请求是否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当事人与前诉虽有重合,但核心需审查诉讼标的是否相同。
  2. 前诉(2015年民间借贷案件)中,赵某系基于其与四川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还款,而本案中赵某系基于三方调解协议,主张四川某公司承担第三人代为给付的违约责任,两者的实体请求权基础不同,诉讼标的不同。
  3. 即便本案认定四川某公司构成违约,也不会否定前诉调解书确认的陈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裁判结果,不存在“后诉裁判结果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1民终8712号民事裁定: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5)川0105民初618号民事裁定,指令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871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诉讼调解时务必将第三方义务纳入调解书主文,确保强制执行力: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时,若涉及案外人或第三方的付款义务,仅停留在书面协议层面,未要求法院将该部分内容写入调解书主文,导致该部分义务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后续对方违约时只能另行起诉,增加维权成本。征和律所建议调解时尽可能将所有义务主体的责任都纳入调解书确认范围,后续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2. 重复起诉的认定核心是请求权基础,而非款项重合:不少当事人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误以为只要是同一笔款项的起诉就构成重复起诉,实际上法律规定的核心标准是诉讼标的(即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是否相同。如果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比如前诉是民间借贷,后诉是调解协议违约、担保责任、债务加入等),即便针对同一笔款项,也不必然构成重复起诉,起诉时要明确梳理请求权基础,避免因定性错误被驳回。

  3. 未被调解书确认的调解协议仍具有合同效力:诉讼过程中各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即便未被法院调解书完全确认,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对签署方具有合同约束力,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起诉主张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留存调解协议原件、付款条件成就的证据、沟通催告记录等。

此外,本案中赵某此前多次起诉被驳回,核心原因是前次起诉的请求权基础表述不当,直接主张四川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与前诉民间借贷的请求权基础混淆。因此遇到类似纠纷时,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准确梳理法律关系和诉讼策略,避免走弯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