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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方晚开发票且账户被保全,发包方还用付逾期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90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先票后款」,承包方晚开发票、且已申请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的,发包方还需要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9056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合法有效的「先票后款」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发包方的付款义务自收到符合约定的全额发票之日正式触发,逾期未支付工程款的,应当依法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 承包方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发包方账户,仅为保障债权实现的程序性措施,不改变欠付资金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属,也不代表承包方的债权已实际获清偿,发包方无权以此为由免除逾期付款利息的支付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8月,成都瑞某建设公司(发包方)与四川乔某建筑公司(分包方)签订《栏杆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分包方承建成都某项目二期栏杆工程,固定总价262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发包方收到包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额发票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5%,剩余5%为质保金。

2024年10月10日,双方完成工程结算,确认结算总金额为2659853.11元,发包方已付款2095913元,扣除5%质保金后欠付工程款430947.45元。2025年3月3日,发包方正式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剩余工程款全额发票,但未履行付款义务。分包方遂诉至法院,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发包方等额资金账户。

争议焦点

发包方主张:分包方晚开发票、且账户已被足额冻结,分包方债权已有保障,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先票后款」约定合法有效,发包方于2025年3月3日收到符合约定的发票后,即负有全额支付欠付工程款的义务,逾期未付应当承担利息;其次,账户被保全仅为债权保障措施,被冻结资金的所有权及孳息仍归属于发包方,分包方并未实际获得清偿,发包方的付款义务及利息责任不能因此免除。

裁判结果

驳回发包方上诉,维持原判:发包方需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欠付工程款430947.45元,并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标准,支付自2025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9056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工程承包方/分包方而言:① 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准备符合要求的发票,务必留存发票送达的书面凭证(如快递签收记录、邮箱发送回执、对方确认收到的聊天/函件记录),避免因无法证明送达时间导致利息起算点延后;② 财产保全仅为保障执行的措施,即便足额冻结对方账户,也可主张利息计算至实际回款之日,不要主动放弃该部分合法诉求;③ 本案中分包方承建的可拆分栏杆工程,法院支持了对应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条件的分包方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该项优先权利。
  2. 对工程发包方而言:① 收到符合约定的发票后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以「账户被冻结」「资金周转困难」等非法定事由拖延付款的,仍需承担逾期利息;② 如对开票时间、发票类型、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设置发票不合规的异议期限,避免后续就开票义务履行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