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后立刻转出去的钱算砍头息吗?征和律所结合成都(2025)川01民终9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收到出借人转账的全额借款后,立即向第三方账户转账的款项,能否主张为“砍头息”要求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1民终9727号生效判决分析:借款人主张收到借款后转出的款项属于砍头息,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证明标准,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本金扣减请求:第一,借款人需证明该笔转款的收款方是出借人本人,或者是出借人明确指定的收款关联方;第二,借款人需证明该笔转款的性质是案涉借款预先扣除的利息、服务费等费用,而非归还其他债务或个人自主资金安排。仅有转款记录但无法证明上述两点的,不能认定为砍头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30日,牟某出具《借条》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为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10日,同时约定借款人需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当日刘某通过微信转账全额交付10万元,牟某出具了收到全额借款的《收条》。借款到期后牟某未还款,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牟某还本付息、承担律师费6800元。
争议焦点
牟某收到10万元借款后立即向第三方账户转账的5.5万元,是否属于案涉借款的砍头息,能否从本金中扣除?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牟某主张案涉5.5万元是砍头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收款账户与出借人刘某存在关联,也无法证明该笔转款是刘某要求支付的案涉借款利息;且牟某对于该笔转款的性质陈述前后矛盾,一审称是归还案外人欠款,二审又称是案涉借款砍头息,其主张无事实依据。同时牟某所称的“套路贷”也无任何证据佐证,因此对其扣减本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牟某上诉,维持原判:牟某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按一年期LPR3.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68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1民终972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借款人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切勿随意向出借人以外的陌生账户转款,若出借人要求向第三方账户支付利息、服务费等费用,务必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指定收款通知,同时留存好沟通记录,否则后续无法证明转款与案涉借款的关联,将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如果怀疑遭遇“套路贷”,不要仅以口头陈述抗辩,第一时间留存所有沟通记录、转款凭证、催收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报案记录及调查材料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关键证据。
- 签订借条时务必核对出借人身份信息,不要签署出借人栏空白的借条,避免后续出现实际出借人与借条载明出借人不一致的情况,增加维权难度。
- 另外本案还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债权人主张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法院不会支持非举债配偶的还款责任,债权人出借款项时若要求夫妻共同还款,可要求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