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方涉多起执行案件,施工方能否主张剩余工程款加速到期?征和律所结合自贡(2025)川03民终3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存在多起被执行案件、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施工方能否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主张未达付款条件的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加速到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3民终39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具有法定边界,《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仅赋予先履行义务方暂时中止履行己方合同义务的权利,而非直接突破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提前清偿全部未到期债务。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剩余工程款、质保金的支付条件通常以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完成结算、质保期届满等为前提,该类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付款条件未成就且无证据证明发包方故意拖延结算的情况下,即使发包方存在经营恶化情形,施工方也无权直接主张全部工程款提前支付。最后,施工方若要维护自身权益,需严格按照不安抗辩权的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不得直接跳过法定流程主张债务加速到期。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四川某公司与某地自贡公司签订《智能化施工合同》《四网合一施工合同》,约定由四川某公司承接自贡跨贸港项目的智能化工程及四网合一工程,两份合同均采用包干总价计价,付款方式约定为:施工方进场后双方每月核定工程量,发包方支付上月核准产值的7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审核且施工方移交完整竣工资料后六个月内,发包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届满后无息退还。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先后核定《四网合一施工合同》累计产值150498.48元、《智能化施工合同》累计产值405835.37元,合计产值556333.85元,但发包方未按约支付70%的工程进度款。四川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866742.61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仅支持已核准产值70%的工程进度款389433.70元及利息,四川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发包方涉10余起执行案件、被法院出具限制消费令,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依据不安抗辩权规则应全额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
法院观点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其核心效力是先履行义务方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己方义务,并未赋予债权人直接要求对方清偿全部未到期债务的权利。本案中双方未就案涉工程完成最终结算,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且无证据证明发包方存在故意拖延结算的情形,施工方主张剩余工程款加速到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3民终39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准确把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边界:不安抗辩权不等于债务加速到期请求权,施工方发现发包方存在经营恶化、丧失履约能力风险时,应第一时间向发包方发送书面的《中止履行通知书》,明确告知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及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期限,不得直接跳过该程序起诉主张全部未到期工程款,否则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若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施工方可再行使合同解除权,一并主张已完工部分的全部工程款及违约损失。
- 及时留存核心维权证据:一是发包方经营状况恶化的证据,包括其涉诉被执行信息、限制消费令、明确表示无力付款的沟通记录等;二是产值确认、竣工结算资料报送的凭证,本案中施工方正是因为留存了双方微信确认产值的记录,才得以主张70%的工程进度款及对应利息;三是工程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证据,避免发包方以工程未完工为由拒付进度款。
- 注意专项工程与项目整体验收的区别:即便项目整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也不当然等同于施工方承包的专项工程已满足结算条件,施工方需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发包方报送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通过邮寄、微信、邮件等多渠道送达,留存送达凭证,督促发包方及时完成结算,避免因结算未完成导致剩余工程款付款条件迟迟不成就。
- 合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本案中法院以核准产值的次月作为进度款付款期限,逾期付款利息从次月1日起算,施工方在报送产值时应要求发包方及时签署书面的产值确认文件,明确产值确认时间,避免因产值确认时间争议导致利息起算点延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