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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租赁结算单只有项目部员工签字无项目经理签字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攀枝花(2025)川04民终34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核心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纠纷中,仅有项目部工程部、合同部普通工作人员签字,无项目经理或财务人员签字的结算单,能否作为认定欠付租金的依据?租赁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时,承租人未举证证明已返还租赁物的,后续租金是否应当继续计算?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4民终34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针对仅有项目部普通员工签字的结算单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并非一概否定:若该工作人员此前曾多次参与双方的结算流程,承租方未明确告知出租方该员工无结算权限,且结算单载明的租赁物、租金标准与双方此前确认的内容一致的,该结算单可以作为认定租金的参考依据。其次,针对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的租金计算问题,因租赁物由承租人实际控制使用,承租人负有举证证明已通知出租方终止租赁、返还租赁物的义务,若承租人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按照出租方自认的租赁截止时间计算租金。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裁判规则,改判支持了出租方的部分上诉请求。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攀枝花某有限公司中标世行贷款邛崃市某农村公路土建工程,组建工程项目部并正式聘任刘某为项目经理。2019年4月起,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陆续提供丰田普拉多、中兴皮卡等5台车辆及JS750型搅拌站供项目施工使用,双方于2019年12月20日补签《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为无固定期限,明确各租赁物的月租标准,每月5日前对上月工作量进行结算。

2021年2月3日,双方完成两次结算,结算单均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攀枝花某有限公司项目部工程部唐某、合同部万某、财务部杨某及项目经理刘某签字,确认截至2021年1月31日累计产生租金426730元。2021年5月、7月形成的两份结算单仅有唐某、万某签字,无刘某及财务人员签字,某公司催收租金未果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仅有项目部工程部、合同部人员签字,无项目经理签字的结算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 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举证返还租赁物的,后续租金是否应当支付?

法院观点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租赁合同加盖有攀枝花某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且有项目经理刘某签字,结合攀枝花某有限公司多次以“机械租赁费”名义向某公司转账、租赁物实际用于项目施工的事实,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其次,唐某、万某作为项目部工作人员,此前已多次参与双方的结算流程,2021年7月的结算单有该二人签字,足以证明某公司已尽到提请结算的义务。再次,案涉租赁合同为无固定期限,攀枝花某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未举证证明已向某公司返还租赁物或明确通知终止租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租金可按照某公司自认的租赁截止时间计算。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3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10日解除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租金金额的判项,改判攀枝花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公司支付租金253633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04民终349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工程设备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结算流程、授权签字人员的姓名及权限,尽量要求承租方加盖公章或经备案的项目部印章;每次结算时优先要求合同约定的授权人员(如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若仅有普通工作人员签字,应当及时发函催告承租方对结算内容进行追认,同时留存好租赁物进场单、现场使用照片、租金催收记录等佐证材料,避免承租方事后以“签字人员无权限”为由拒付租金。
  • 作为承租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项目部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人员的权限范围,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单需加盖公司公章/项目部印章且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租赁终止后应当及时与出租方办理租赁物返还的书面交接手续,出具终止租赁的书面通知,避免因举证不能被主张额外的逾期租金。
  • 建筑施工企业若存在项目内部承包情形的,应当及时与内部承包人完成结算,不得仅以“项目属于内部承包、成本应由承包人承担”为由对抗外部善意的出租方;若认为承包人存在虚构债务、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可在承担对外责任后另行向承包人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