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他人侵占承包地要求返还却败诉?征和律所结合攀枝花(2025)川04民终4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主张他人侵占承包地要求返还原物,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享有案涉土地物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4民终405号生效判决解答: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核心权利之一,其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请求权人对案涉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合法物权;二是占有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在土地类返还原物纠纷中,主张权利的一方需首先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所有权等合法物权,若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属的,即便主张对方存在侵占行为,法院也无法支持其返还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08年,赵某因灾后重建,用自家0.3亩承包地与陈某家0.27亩承包地置换后修建了房屋。后陈某主张赵某开挖地基时擅自外移界桩,强占其0.34亩承包地,同时主张赵某侵占了其交由叔叔陈某某搭建打铁棚的土地,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土地、恢复耕种状态并赔偿各项损失。一审中陈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物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基础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本案中陈某主张赵某侵占其0.34亩土地,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权属;其主张交由陈某某使用的土地,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该地块已经过多次流转,陈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地块享有相应权利,因此陈某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4民终405号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土地权属争议中,书面确权凭证是核心证据。承包户务必妥善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确权登记合同、土地流转协议等书面材料,涉及土地边界的,可通过拍照留存界桩、申请村委会出具边界证明等方式固定权属范围,避免日后界址不清产生纠纷。
- 土地置换、流转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土地位置、四至边界、面积、流转期限等核心内容,涉及承包经营权变更的,要及时向村集体和乡镇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切勿仅以口头约定方式处置土地权利。
- 发现土地被他人侵占时,要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邀请村社干部到场调解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拖延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
- 起诉时需准确列明被告主体,若侵权行为是案外人实施的,不能仅因与被告存在亲属关系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否则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诉讼请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