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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未结算时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征和律所结合攀枝花(2025)川04民终58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欠付债权人款项拒不偿还,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对第三方(次债务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但该工程款尚未完成最终结算,债权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4民终585号生效判决解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核心前提之一,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确定且已到期的债权。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属于建设工程分包类合同关系,工程款是否到期应当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判断:若双方尚未完成最终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能认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就本案而言,虽然机械租赁经营部对建设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强制执行无果,但因建设公司与集团公司的分包工程尚未完成结算,合同约定的结算后付款条件未满足,无法确定建设公司对集团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因此代位权不成立。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某某机械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租赁经营部”)与某某建设(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存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因建设公司欠付租金71万余元,租赁经营部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建设公司支付租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建设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租赁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未发现建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租赁经营部经调查发现,建设公司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处分包了某高速项目的专业工程,认为集团公司欠付建设公司工程款,遂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集团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租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共计80余万元。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集团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明确的工程款付款节点:进度款按计量值的80%支付,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5%,总包交工验收后付至90%,结算审计完成且办完结算法支付至97%,剩余3%为质量保证金。本案中,集团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进度款,案涉工程目前处于停滞状态,双方尚未完成最终结算,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无法认定建设公司对集团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租赁经营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代位权不成立。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租赁经营部的全部诉讼请求,租赁经营部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川04民终585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4民终585号
  •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务必全面核实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不仅要确认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还要重点核查债权是否已到期、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尤其是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等存在多个付款节点的类型,不能仅凭“有工程合作”就推定有到期债权。
  2. 对于建设工程类未结算债权,债权人可先通过执行程序申请冻结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若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再考虑是否提起代位权诉讼;同时可收集债务人怠于结算的证据,若因债务人故意不配合结算导致债权无法到期,可结合具体情况主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相关责任。
  3. 次债务人有权直接向代位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比如已超付进度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结算条件等,债权人在起诉前应提前预判上述抗辩风险,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避免诉讼请求被驳回。
  4. 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但存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次债务人破产等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前行使代位权,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