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干工程出工伤,建筑公司赔的钱都能找包工头要吗?征和律所结合攀枝花(2025)川04民终6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挂靠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其聘用的施工人员因工受伤的,被挂靠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否仅限定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待遇项目,是否属于可追偿的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4民终661号生效判决解答:
对于挂靠施工场景下的工伤追偿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并未限定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挂靠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向工伤职工履行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义务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的全部合法赔偿金额,向有过错的挂靠人进行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建设工程公司向工伤职工陈某支付的21万元赔偿款,是经人民法院调解确认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金额远低于劳动者主张的法定赔偿标准,未超出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因此全部属于可追偿的范畴。赵某主张仅能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追偿,缺乏法律依据,未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承包了盐边县安宁工业园区某机修公司的建设项目后,与赵某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揽挂靠协议》,允许赵某以建设工程公司的名义组织施工,赵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建设工程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资料费。随后赵某将木工劳务分包给付某,付某聘用陈某等人进场施工。
2022年8月,陈某在工地做支模作业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2024年陈某起诉建设工程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调解,建设工程公司一次性赔偿陈某各项工伤损失共计21万元,且已全额支付完毕。
后建设工程公司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赵某、付某共同偿还其支付的21万元工伤赔偿款。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6.8万元,建设工程公司自行承担20%,驳回对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追偿范围仅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且建设工程公司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观点:关于追偿范围,现行司法解释并未对被挂靠单位的追偿范围作出限定,只要是被挂靠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均有权向挂靠人追偿,赵某主张仅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责任比例,赵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控制者和主要受益者,建设工程公司违法出借资质,双方均有过错,一审酌定赵某承担80%、建设工程公司承担20%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4民终661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筑企业切勿随意出借资质,“免责约定”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个人挂靠的行为本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中约定“安全事故全部由挂靠人承担”,该约定也仅对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工伤职工,且企业仍需因自身过错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建议建筑企业严格管控资质使用,对项目施工安全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同时按规定为项目工人参加工伤保险,降低赔付风险。 - 赔偿金额需合法合理,避免追偿受阻
被挂靠单位在向工伤职工支付赔偿款时,需确保赔偿项目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自行承诺支付超出法定工伤待遇范围的款项,后续向挂靠人追偿时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扩大损失,不予支持。建议优先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留存完整的支付凭证,为后续追偿固定证据。 - 挂靠人需重视用工风险,切勿心存侥幸
很多挂靠施工的包工头误以为“工伤由建筑公司担责”,实际上法律明确赋予了被挂靠单位追偿权,且追偿范围涵盖全部法定工伤待遇,包工头作为实际用工方和受益者,通常要承担主要责任(实践中多为70%-80%)。建议挂靠人自行给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散用工风险。 - 关于责任主体的延伸说明
本案中建设工程公司起诉要求分包人付某共同承担责任未获支持,原因是建设工程公司是基于挂靠关系向赵某行使追偿权,付某与建设工程公司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其与付某之间的劳务分包协议,另行向付某主张相应的责任分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