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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政府垫付拆迁费未纳入审计的部分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德阳(2025)川06民终6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接受政府委托垫付征地拆迁相关费用,未纳入政府审计范围的垫付费用能否要求政府支付?委托垫资的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6民终600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自然人垫资政府项目的费用主张,法院核心审查两项要件:一是费用支出是否属于双方约定的委托事务范围,二是费用实际发生且具备合理性。对于未纳入官方审计范围的垫付费用,主张方需举证证明该部分支出已取得政府的明确委托或事后追认,仅持有第三方出具的领条、补偿协议而无政府方确认文件的,通常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诉请难以获得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时间,若双方未事先约定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节点,且受托人实际使用过垫资对应的项目资产的,法院通常会基于公平原则平衡双方利益,从原告正式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利息,而非直接按照受托人主张的垫资完成日或审计报告出具日认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1年,四川德阳某镇政府启动辖区内某地块的征地拆迁工作,同意原告亲属张某参与部分土地的拆迁事务,张某陆续垫付了征地补偿、青苗补偿、停车场建设、挡土墙修建等相关费用。2014年,当地审计局对案涉地块的平整及附着物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审定张某垫付的合规费用金额为5072187.10元,该款项政府一直未向张某支付。

2021年张某因病去世后,其继承人代某某、黄某等4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垫付费用共计717万余元(包含未纳入审计报告的132万余元拆迁相关费用),并主张自2012年5月10日垫资完成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的未纳入审计报告的132万余元垫付费用是否应当由政府支付?
2. 案涉垫资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针对未纳入审计的费用,原告仅提交了第三方出具的领条、征用土地协议书等证据,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的支出是受镇政府的明确委托,镇政府对该部分费用亦不予认可,因此原告该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针对利息起算时间,双方未事先约定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和起算节点,且张某及其亲属实际使用过案涉拆迁后的地块,从公平原则出发,利息从原告正式起诉主张权利之日即2024年7月2日起算更为合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某某等4人垫付费用5072187.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72187.1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6民终600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自然人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征地拆迁、工程配套等事务并垫付费用的,务必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事务范围、垫资的审批流程、费用结算标准、利息计算方式及付款期限,避免仅以口头约定开展合作,防止后续出现权责不清的问题。
  2. 垫资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完整的证据链:除了支付凭证、第三方出具的收条/领条外,每一笔费用支出前要及时向政府方提交申请,支出后要及时报备并取得政府方的书面确认,确保所有垫资费用都纳入政府的审计或结算范围,避免出现“自行垫资政府不认”的风险。
  3. 若双方未约定垫资利息,受托人要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及时向政府方主张结算付款,若政府拖延结算,要及时发函催告并留存催告证据,必要时尽快通过诉讼途径维权,避免长期不主张权利导致利息损失扩大。
  4. 实务中确实存在口头委托情况的,要注意留存双方沟通的微信/短信记录、会议纪要、政府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政府公开的议事纪要等间接证据,尽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降低举证不能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