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是业委会公款能排除执行吗?征和律所结合绵阳(2025)川07民终10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登记在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若实际属于业主委员会等集体所有的公共资金,案外人能否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7民终1062号生效判决解答: 一般情况下,银行存款的权利人按照账户登记名称推定,法院执行时可直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存款采取强制措施。但这一规则存在例外:如果案外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账户内资金已经完全“特定化”——即资金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清晰分离、不存在混同,且有合理理由说明账户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法院应当认定案外人为实际权利人,支持排除强制执行的请求。 本案中案涉账户虽登记在朱某某名下,但长达十余年专门用于小区公共收支,由业委会委员分权管理,朱某某个人无法支配使用,且有社区、镇政府的证明佐证,资金已完全特定化为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因此业委会有权排除法院对该账户存款的执行。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真实案例
四川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某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朱某某等人的合同纠纷,向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朱某某名下四川江油农村商业银行尾号0078账户内的存款176666.66元。判决生效后,因朱某某等人未履行付款义务,商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江油市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账户是业委会早年因无法开设对公账户,经集体商议后借用当时任业委会副主任的朱某某名义开设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小区洗车场租金、彩票店租金、停车费分成等公共收入,支出全部用于小区设施维修、办公用品采购等公共事务;银行卡由业委会委员张某某保管,密码由委员付某保管,朱某某个人从未使用过该账户,存款不属于朱某某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账户自2012年开设以来,十余年间的收支明细均能与小区公共收入、公共支出一一对应,业委会不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均出具证明证实该账户为业委会公共账户,不存在朱某某个人资金混同的情形。
法院认为,虽然银行存款原则上按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账户资金已特定化,与朱某某个人财产完全分离,实际权利人为小区业委会,因此业委会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终一审判决不得执行该账户内的176666.66元存款,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7民终1062号
-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自治组织,应优先向银行申请开设对公账户,尽量避免使用个人账户存放公共资金。借用个人账户不仅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极易因账户所有人的个人债务导致公共资金被冻结,引发集体财产损失风险。 第二,若确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开设对公账户,必须做好“资金特定化”的全流程留痕:一是确保账户绝对专用,所有公共收入全额存入、所有公共支出全额从该账户支付,严禁与个人资金混同;二是建立分权管理制度,比如银行卡与密码由不同人员保管、大额支出需集体审批;三是完整留存所有收支凭证,包括租赁合同、收款收据、支出发票、业主公示记录等;四是主动将账户使用情况向社区、街道办备案,取得官方证明,这些都是未来发生纠纷时的核心证据。 第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需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仅凭转账备注“公款”“代收款”远不足以证明资金特定化,必须提供长期、连续、完整的账户使用记录与收支凭证,形成闭环证据链。若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执行异议阶段就充分提交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增加后续维权成本。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本案中法院支持业委会的核心前提是账户十余年专用、无任何个人混同且有多方证据佐证,若仅为临时借用账户走账、或存在个人资金进出混同的情形,均无法被认定为资金特定化,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