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给第三者的转账混杂劳务/借款时怎么要回?征和律所结合绵阳(2025)川07民终16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给第三者的转账,混杂了劳务报酬、借款等合法往来的情况下,如何举证才能认定为赠与并要求第三者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7民终1651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并非配偶给第三者的所有转账都能认定为赠与要求返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主张转账属于赠与的一方(即合法配偶)需要举证证明两项核心事实:一是案涉转账不存在合法的基础法律关系(比如不是劳务报酬、不是真实借款还款等),二是转账方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如果配偶无法举证证明转账的性质,且第三者能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借贷等合法往来的,法院仅会支持具有明确特殊含义的转账(如520、1314、5200等谐音爱意的金额,或情人节、对方生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其余普通金额的转账因无法证明赠与意思,不会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唐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黄某与张某建立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同时黄某与张某均为丧葬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二人长期存在劳务合作,黄某承揽业务后交由张某召集人员提供服务,需向张某支付劳务报酬。2020年至2024年期间,黄某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共计240笔,合计419516.99元。唐某认为全部转账均系黄某对张某的无效赠与,起诉要求张某全额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的成立需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本案中黄某与张某存在长期合法劳务往来,且双方均认可存在借贷关系,唐某无法举证证明案涉大部分转账的性质为赠与,仅其中黄某于2021年5月22日转账的520元、2022年5月20日转账的5200元,金额、时间具有特殊爱意含义,且双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无效赠与。其余转账因唐某无法证明为赠与,不予支持;同时因赠与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唐某主张的利息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黄某转账5720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唐某返还5720元,驳回唐某其他诉讼请求;唐某不服上诉主张另有51100.33元为赠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川07民终165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7民终1651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发现配偶向第三者转账后,不要盲目主张全部转账均为赠与,首先应当梳理双方是否存在合法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优先固定能够明确体现赠与性质的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 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是此类案件的核心举证方向:金额为520、1314、5200、13140等谐音爱意的款项,或情人节、对方生日、七夕等特殊日期的转账,无需额外举证赠与意思,法院通常会直接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
- 对于普通金额的转账,需收集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该款项的赠与性质(如配偶明确表示该款项是给第三者的生活费、礼物钱等),或举证证明第三者主张的劳务、借贷关系不真实(如无劳务交付凭证、无借款合意、流水无法对应),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 此类案件应当合理确定诉讼请求金额,若主张的大部分金额无法举证证明为赠与,不仅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支持,还需自行承担对应的诉讼费、保全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唐某起诉主张41万余元,仅获得5720元支持,98%以上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其自行承担,维权成本远超实际获赔金额。
- 此类案件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因赠与无效配偶和第三者均有过错,要求第三者支付利息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无需额外主张利息,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