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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货款还在对账单签了字就要替人还钱?征和律所结合绵阳(2025)川07民终16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代为支付部分货款、且在对账凭证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的,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对剩余货款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7民终1693号生效判决解答: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原则上只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若要求合同外的第三方承担付款责任,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当事人约定,其中债务加入是常见的第三方担责情形。

但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十分严格,必须有第三方明确的、愿意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不能仅通过间接事实推定:

  • 第三方代为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仅能证明其存在代付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其有承担全部债务的意思;
  • 第三方在对账凭证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的,需结合签字的背景、内容、目的综合判断,若仅为内部核账、确认代付进度,没有明确的“自愿承担债务”“共同还款”等表述的,不构成债务加入。

本案中,绵阳某房地产公司及员工雍某的代付行为、在对账单上的签字,均无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因此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2年,王某1与案外人李某签订《门供货合同》,约定王某1向李某供应防盗门,用于绵阳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统建安置房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绵阳某房地产公司员工雍某曾代李某向王某1支付部分货款。后王某1持载有雍某签字的欠款《证明》及多段催款录音,起诉要求绵阳某房地产公司、雍某支付剩余货款1万元及利息、维权成本。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门供货合同》的签订主体为王某1与李某,绵阳某房地产公司、雍某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某1应向李某主张权利。其次,王某1提交的《证明》系内部对账凭证,雍某的签字仅为核账使用,并无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雍某的代付行为、催款录音中“没钱”等表述,也不能推定其或公司愿意承担案涉债务。因此王某1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07民终169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王某1对绵阳某房地产公司、雍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7民终169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合同务必明确相对方,避免“认人不认章”:交易过程中不要仅依据“谁付钱、谁对接”就认定合同相对方,务必核实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身份,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避免后续追款时找错责任主体。
  2. 要求第三方担责需留存明确书面凭证:若交易中需要第三方(如发包方、项目方)承担付款责任,一定要让第三方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债务加入承诺书》《连带保证函》等书面文件,明确约定承担责任的范围、方式,不能仅凭口头承诺或代付行为就轻信。
  3. 对账签字需明确身份性质:若由第三方参与对账,需在对账凭证上明确标注第三方的身份(如“代付人”“见证人”“保证人”“债务加入方”),避免仅签字不注明身份,后续引发争议时无法认定责任。
  4. 录音证据需完整留存,不得剪辑:通过录音固定证据时,要保证录音的完整性,不得进行剪辑、拼接,否则可能因证据真实性存疑不被法院采信;录音内容要尽量明确对方的身份、欠款事实、承诺内容等关键信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