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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人民调解协议结清煤矿纠纷后还能主张损害股东利益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元(2025)川08民终3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股东与其他股东就公司关闭相关纠纷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并领取补偿后,能否再以法定代表人擅自签订煤矿关闭奖补协议损害其股东利益为由,主张百余万元损失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8民终380号生效判决分析:股东主张损害股东利益赔偿需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一是行为人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或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违法行为,二是原告股东存在明确的、可举证的实际损失,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此外,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协议已明确约定就案涉公司相关纠纷全部结清,股东不得再就同一事项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杨某既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又已在调解协议中放弃全部相关权利,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旺苍县某煤业公司注册股东包括杨某(持股25%)、彭某(持股35%)、赵某、朱某等,彭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公司因政策要求关闭,经第三方评估资产总金额为3431.57万元。2015年彭某代表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煤矿关闭奖补协议》,确认奖补总额为1950万元,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并领取了全部奖补资金。

后杨某不满奖补金额,先后举报彭某等人涉嫌销毁会计凭证、骗取国家奖补资金。2023年1月各方在旺苍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杨某在已领取35万元的基础上再领取15万元补偿后,不得再就煤矿任何问题向彭某等关联方主张民事权利,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协议履行后,杨某于2024年以彭某擅自签订奖补协议造成其股东利益损失113万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杨某不服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2. 彭某是否应当赔偿杨某主张的113万元股东利益损失。

法院观点

首先,一审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朱某委托代理人出庭已经其本人事后追认,委托关系合法有效;彭某与原审第三人赵某、刘某、朱某不存在利益冲突,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杨某的赔偿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是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案涉煤矿关闭存在按评估价固定比例发放奖补的政策规定,奖补金额系双方协商确定,无法证实公司存在应得而未得的奖补利益,不能认定存在实际损失;二是杨某已在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中明确承诺就煤矿所有问题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且已实际领取补偿款,其再次提起诉讼违反诚信原则和协议约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8民终380号
  • 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股东签订一揽子和解、调解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协议的适用范围,若有未纳入和解的特定争议事项,必须在协议中单独列明保留主张权利,否则协议生效后将视为各方已就全部相关纠纷达成一致,即便后续发现新的事由也难以再另行主张权利。
  2. 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处置公司重大资产、签订重大协议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并由参会股东签字留存,避免后续被小股东以擅自决策、损害股东利益为由主张赔偿;小股东若对公司重大决策有异议,应当在决策作出后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证据,长期未提异议且实际领取收益的,会被法院推定认可决策内容。
  3. 主张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的,应当举证证明损失的实际存在,不能仅以单方测算的预估金额、假设金额作为损失依据,尤其涉及政府奖补、交易定价等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应当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合同约定或市场公允价格证明,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4.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明确提出,超出一审诉讼请求范围的上诉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若有新增诉求应当另行提起诉讼,避免因程序限制无法获得权利救济。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