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私刻章卖房,开发公司还要退房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2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项目实际负责人以开发公司项目部名义卖房,合同上盖了项目部印章,但开发公司事后主张“印章是私刻的、房款也没有进入公司账户”,购房人还能要求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吗?
这是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2025)川09民终1263号 合同纠纷案中最核心的争议。该案涉及商品房认购合同、项目挂靠开发、项目部印章外观、购房款支付至个人账户等多个实务高频风险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263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如果项目以开发公司名义对外开发、销售,合同也以开发公司项目部名义签订并加盖项目部印章,普通购房者通常可以基于交易外观相信开发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开发公司仅以“印章系项目负责人私刻”“房款未进入公司账户”“内部约定由项目负责人自负盈亏”为由,对抗善意普通购房人,法院一般不会当然支持。
本案二审法院的裁判思路非常明确:房地产开发活动应由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案涉项目虽由唐某实际投资、负责销售,但项目是以四川某某公司的名义开发修建,四川某某公司属于形式上的开发商。杜某1作为普通购房者,面对载有项目部名称并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商品房认购合同》,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四川某某公司。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购房人最有参考价值的规则在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