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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约定提成15%实际按10%履行算不算变更?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12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委托合同书面约定收款提成比例为15%,后续履行过程中双方按10%结算、聊天记录和会议记录也载明10%,是否属于合同有效变更?受托人能否主张按原15%标准补足差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1289号生效判决分析:合同变更并非必须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口头、默示履行等方式变更合同内容。本案中虽然双方2023年签订的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收款提成比例为15%,但后续周某自行发送的《中止聘用协议》、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已签收的提成明细均显示提成按10%计算,张某1也对此明确认可,双方已经通过共同意思表示和实际履行行为对原合同的提成比例条款作出了有效变更,因此周某主张按15%补足差额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关于委托主体认定,虽然案涉委托事务涉及关联公司项目,但张某1多次以个人名义签订委托合同、沟通提成结算事宜,且一审中周某撤回对公司起诉时张某1未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张某1为适格委托人,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最新案例

周某受张某1委托处理公司清算、应收账款催收等事务,双方2023年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收款提成按到账金额15%计算。后续双方沟通解除委托关系过程中,周某发送的《中止聘用协议》、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均载明提成比例为10%,张某1也回复认可除特定项目外均按10%结算。后双方因提成支付产生争议,周某起诉要求按15%支付提成、补足差额及未到账项目提成等。一审法院判决张某1按10%支付已到账项目提成66495.2元,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提成比例已有效变更为10%,同时结合周某已完成的部分清算事务、大英某某学校2项目已到账36000元的事实,改判张某1支付酬金共计80095.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1289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委托合同签订时应当明确约定报酬计算标准、支付条件、委托期限、委托权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以个人名义委托他人处理关联公司事务,建议明确披露委托主体,避免个人与公司责任混同,被判令承担个人付款责任。
  2.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需变更核心条款,建议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避免仅通过口头、默示履行方式变更产生举证困难;若收到对方发送的变更合同内容的文件,若不认可应当及时明确提出异议,避免被认定为默示同意。
  3. 委托催收账款的,应当明确约定提成支付的条件是款项到账还是完成催收行为,对于已落实回款流程待拨付的款项,可约定先支付部分提成,待全额到账后补足,保障受托人合法权益。
  4. 当事人在沟通合同变更、结算等重要事项时,应当妥善保存聊天记录、会议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若后续产生纠纷可作为认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