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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承包期间因环保要求被解除合同算违约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3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渔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以环保政策要求、上级部门指令为由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承包人能否据此主张损失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330号生效判决解答:

很多承包户签合同时容易忽略“政策变动解约”的条款,真遇到发包方以环保、政策要求为由解约的情况,算不算对方违约、能不能要赔偿,主要看两个核心标准:

  1. 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政策调整的解约规则:如果合同里提前写清楚“因政策变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终止合同的,发包方不视为违约”,而且发包方能够拿出充分证据(比如上级文件、会议纪要、整改通知等)证明解约确实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政策要求,不是故意刁难承包方,那这种解约就属于双方约定的合法解除事由,发包方不算违约。
  2. 主张赔偿要满足“三有”条件:如果承包方想让发包方赔偿损失,必须同时拿出三类证据:一是有实际损失的证明(比如投入凭证、第三方评估报告等),二是有发包方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的证明,三是有损失和对方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三者缺一个都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果损失是自然灾害导致、发包方没有过错,而且合同也没约定自然灾害损失由发包方承担的,发包方无需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胡某1自2001年起就承包某水库管理所的鱼种站从事水产养殖,2021年1月1日双方续签了《鱼种站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到2030年12月31日,年承包费5000元,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因政策变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终止合同的,不视为甲方(水库管理所)违约”。

2022年2月,水库管理所以鱼种站位于县城饮用水源地上游、肥水养鱼存在水质污染隐患、按上级要求保护饮用水源为由,向胡某1发出终止合同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清场退出。胡某1不同意解除合同,还提起反诉,要求水库管理所赔偿2020年汛情泄洪导致的鱼苗、设备损失共计49.4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胡某1返还设施设备并支付欠付承包费、驳回反诉请求,胡某1不服,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1. 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因政策变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终止合同不视为发包方违约”,结合水库管理所提交的上级部门整改报告、会议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合同解除是基于饮用水源保护的环保公共利益需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明确要求,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水库管理所行使约定解除权不构成违约。
  2. 对于胡某1主张的2020年洪涝损失:一是损失发生在2021年续签的承包合同之前,不属于本案合同履行范围;二是胡某1没有证据证明水库管理所存在不当泄洪的行为;三是其主张的50万元损失仅有受灾统计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具体金额;四是合同仅约定自然灾害导致发包方设施损坏时承包方不用担责,并未约定自然灾害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因此对其反诉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川09民终33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330号
  • 案由: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承包合同务必明确政策变动条款:签订渔业、林业、土地等自然资源类承包合同时,一定要重点关注“政策调整导致合同解除”的相关约定,不仅要约定解约条件,还要明确解约后的补偿标准、投入损失的分担规则,避免后续因政策变动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2. 主张损失一定要留存完整证据链:承包方如果遇到灾害或发包方过错导致损失,要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视频、投入凭证、第三方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仅凭单方制作的统计表或口头陈述主张损失,几乎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3. 发包方解约要履行法定程序:发包方以政策要求为由解除合同的,要留存好上级部门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整改通知等依据,同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书面通知承包方,避免因程序瑕疵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反而要承担违约责任。
  4. 占用场地就要付使用费:很多承包户觉得“对方要解约还没赔我钱,我就占着场地不走也不用交钱”,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还实际占有使用承包场地,就算对方提出了解约,也需要支付占用期间的承包费或使用费,拒不支付的还可能要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如果确实是因公共利益政策调整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虽不能主张违约责任,但如果有合法的实际投入损失,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看看是否符合政策补偿条件,通过申请政策补偿或协商的方式争取合理补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