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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未注明用途算不算偿还借款?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3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给债权人转了一笔钱,没说清楚是还借款还是其他生意往来的钱,这笔钱能直接算成还借款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379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为还款。判断一笔转账是不是偿还民间借贷的借款,核心要看两个关键标准:一是转账时双方有没有明确约定这笔钱的用途是偿还案涉借款;二是双方是否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该笔款项是否存在其他合理用途。

如果债务人主张转账是还款,但既拿不出证据证明转款时明确告知过债权人是偿还借款,又没有收回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且双方确实还有合伙、买卖、工程合作等其他经济往来,那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债务人的还款主张。本案中黄某甲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正是因为不符合上述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6年12月31日,黄某甲向陈某甲借款50万元,出具了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2017年3月7日,黄某甲向陈某甲还款30万元,尚欠20万元未还。

2018年,黄某甲、陈某甲与另外两人合伙挂靠西藏某有限公司,承包了西藏昌都市江达县的乡村公路修建项目,四人各出资50万元。2019年1月,黄某甲从挂靠单位收到项目工程款200万元后,于1月26日、27日分别向陈某甲转账100万元、50万元。

2025年2月,陈某甲向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甲偿还剩余借款20万元及利息。黄某甲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黄某甲偿还陈某甲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

黄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2019年1月27日转给陈某甲的50万元是偿还本案借款,自己已经超付还款金额,同时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二审中,陈某甲提交了合伙协议、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黄某甲2019年转的150万元都是合伙项目的工程款,用于支付项目劳务费、材料款以及退还合伙人投资款,和本案借款无关。

法院观点:黄某甲主张2019年1月27日的50万元是偿还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转款时明确告知陈某甲该笔款项是用于偿还本案借款,也没有收回作为债权凭证的借条;而且该笔转账的时间与合伙项目工程款的流转时间高度吻合,款项用途也与合伙项目开支相关,因此对黄某甲的还款主张不予支持。此外,黄某甲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才提出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黄某甲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37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在处理民间借贷和其他经济往来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1. 转账务必注明用途:不管是借钱、还钱还是支付货款、工程款,转账时一定要在备注里写清楚款项性质,比如“归还2016年12月31日借款”“XX项目工程款”,避免后续说不清楚。如果是现金交易,一定要让对方出具收条,写明款项用途。
  2. 还款后及时收回债权凭证:借款人还清借款后,一定要把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原件收回来销毁,或者让出借人出具“借款已全部还清”的书面证明,避免出借人拿着借条再次起诉。
  3. 诉讼时效抗辩要在一审提出:如果认为对方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一定要在一审答辩阶段就明确提出,二审才提的话,除非有新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4. 收到法院传票一定要积极应诉:不少当事人觉得自己有理就不去开庭,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不到庭参加诉讼等于主动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最后很可能因为未提交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如果确实没时间出庭,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参加诉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