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申请复核还能推翻吗?征和律所结合遂宁(2025)川09民终3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诉讼过程中还能请求法院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09民终383号生效判决分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是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核心证据,但并非唯一的定案依据。法院会依法对认定书的证明力进行实质审查,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或责任划分的,法院可以不予采信并重新确定事故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未在3日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又无法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责任划分存在错误,也无法证明对方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法院通常会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结论,不会轻易调整责任比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税某甲驾驶机动车与姜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四川射洪发生交通事故,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税某甲变更车道时影响所借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税某甲收到认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姜某因事故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税某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一审法院依据事故认定书判决税某甲赔偿姜某174977.70元。
争议焦点:1. 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如何,是否应重新划分事故责任;2. 姜某的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认定及分担是否正确。
法院观点: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需经法院依法审查确认证明力,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中,税某甲收到事故认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也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其主张姜某存在违规左转、占用机动车道、未保持安全距离等违法行为,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其提及的姜某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故对其要求重新划分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费用认定,一审参照四川省2023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费分担已充分考虑重新鉴定后伤残等级被调整的事实,并无不当;精神抚慰金的认定符合现行司法解释规定。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09民终38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及时申请复核是首要救济路径: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若对责任划分有异议,务必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附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责任划分错误的证据,切勿因错过时限丧失直接救济的机会。
- 诉讼中推翻认定书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若错过了复核期限,在诉讼中仍可主张不予采信事故认定书,但需要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不仅要证明交警部门的认定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还要证明对方的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法院很难重新划分责任。
- 轻微违法不必然减轻责任: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未佩戴安全头盔、未携带行驶证等)如果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会作为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的依据;但如果该行为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如未戴头盔导致头部伤情加重),则可能会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
- 伤残鉴定尽量通过法院委托:为避免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被对方申请重新鉴定推翻,增加诉讼成本和周期,建议伤者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组织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更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