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要回借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5)川10民终4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能否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法院会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0民终409号生效判决分析: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的案件,举证责任是分阶段转移的:首先,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这笔转账是偿还之前的借款、或者是投资款、货款等其他性质的款项;如果被告的抗辩能够让法官对“这笔钱是借款”这一事实产生合理怀疑,也就是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那么举证责任又会转回原告,原告需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的抗辩并不需要达到“完全证明款项就是其他债务”的程度,只要足以动摇法官对借贷事实的内心确信,原告就需要继续补充举证,不然很可能面临败诉结果。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章某与陈某系多年朋友,2018年起双方与案外人共同投资多个合伙项目。2018年9月2日,章某通过银行ATM机向陈某的银行卡存入现金3万元。2025年,章某以该3万元系陈某向其的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偿还借款。
陈某抗辩称该3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章某支付的合伙项目投资款,但对于是哪个项目的投资款,陈某在一审中称是资中某某项目的投资款,二审中又改称是湖南项目的投资款,前后陈述不一致。
另查明,2018年3月陈某曾向章某借款3万元,当时出具了书面借据,陈某还清该笔借款后,章某将借据销毁。
争议焦点:章某与陈某之间就案涉3万元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章某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举证责任转移至陈某,陈某应就其占有案涉款项的合法性提供证据证明。虽然陈某对投资款所属项目的陈述前后矛盾,但结合双方均认可存在多个合伙项目、案涉款项发生在合伙期间、双方此前的借款均有出具借条的交易习惯、章某未能举证证明在起诉前曾向陈某主张过该笔借款等事实,陈某的抗辩已经使案涉款项为借款的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回章某,章某仍需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现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3万元达成了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章某要求陈某偿还3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0民终40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出借资金务必留存借贷合意证据。哪怕是关系再好的亲友,借钱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同时保留双方协商借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避免后续对方以“投资款”“货款”等理由赖账。
- 第二,仅有转账凭证时要及时补充取证。如果已经借钱给他人但没有借条,要尽快通过微信/短信催款、通话录音等方式引导对方承认借款事实,固定好借贷合意的证据后再起诉,能大幅提高胜诉概率。
- 第三,多笔经济往来要明确款项性质。如果双方同时存在合伙、买卖、劳务等其他经济关系,每一笔转账都要明确标注款项用途,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不明产生纠纷。
- 第四,注意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3年,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出借人主张还款之日起算,要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催款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此外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被告抗辩前后矛盾就一定会败诉,实际上被告的抗辩只需达到让借贷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度即可,此时举证责任会转回原告,若原告无法进一步证明借贷合意,仍会面临败诉风险,这也是此类案件中原告最容易踩的“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