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备注保证金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5)川10民终5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备注为“保证金”的银行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债权凭证,能否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息?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0民终526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即借款人有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出借人有出借款项的意思表示,双方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二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了约定的款项。
如果原告仅提交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属于其他债务(比如保证金、货款、投资款等)并且提供了相应证据的,举证责任会重新转回原告,原告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有借钱的约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本案中,邓某的转账有一笔明确备注“保证金”,且他本人曾主动向对方提交过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足以让法院认定案涉款项性质为工程保证金而非借款。邓某二审提交的通话录音中,对方法定代表人仅含糊应答“嗯”,并未明确认可款项为借款性质,加上调解协议未签字生效、邓某自身对款项性质的陈述前后矛盾,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邓某的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8年5月,邓某分三次向四川某甲有限公司转账共计2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的转账附言备注为“保证金”。2021年4月,邓某向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该200万元是其个人账户转出的工程保证金,现工程已竣工验收,申请退还到邓某个人账户。
后邓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该200万元是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以保证金名义向其借的款项,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要求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00万元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同时主张四川某乙有限公司(四川某甲有限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邓某全部诉讼请求,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其与四川某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录音、未签字的《调解协议》微信截图等证据,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法院观点: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邓某主张案涉200万元是借款,但仅提交了转账凭证,而四川某甲有限公司已举证证明该款项是工程保证金,且邓某自身也曾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此时邓某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邓某提交的《调解协议》未经双方签字确认,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也不认可协议内容;通话录音中法定代表人的含糊应答不足以明确认可款项为借款性质,且邓某自身对款项性质的陈述存在矛盾,因此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已由保证金转换为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邓某要求偿还20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全部未获支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邓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0民终52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款项务必留存书面债权凭证:无论是借款给个人还是公司,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让对方出具借条、收条,明确写清借款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期限、借款用途等核心内容,不要仅凭转账就交付借款,更不要在转账备注里填写“保证金”“货款”“投资款”等与借款无关的内容,否则后续极易产生性质争议。
- 款项性质转换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如果之前是保证金、货款、合作款等其他性质的款项,后续双方协商一致转为借款的,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结算协议或借款协议,明确约定款项性质转换的事实、转换后的本金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时间等内容,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不要仅凭口头约定或者模糊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依据,否则一旦对方反悔,很难举证证明合意存在。
- 通话录音需满足有效证据要件:如果要将通话录音作为证据使用,一定要确保录音清晰、完整,能够明确识别对话双方的身份,对话内容要直接、明确,让对方亲口确认借款的核心事实,不要使用诱导性提问,对方仅含糊应答的“嗯”“哦”之类的内容,证明力非常弱,很难被法院采信。
- 选对法律关系避免维权走弯路:如果款项确实是工程保证金、货款等其他性质的,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起诉,不要为了方便管辖或者其他原因强行以民间借贷起诉,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还会浪费时间和诉讼费、保全费等成本,甚至可能因为诉讼周期过长耽误了基础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 一人公司连带责任需以主债务成立为前提:很多债权人会以债务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首先需要证明主债务(比如借款债务)真实合法存在,如果主债务本身都不成立,自然谈不上股东连带责任的问题,维权时需要先夯实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