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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字的小区协议要自己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5)川10民终5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以自己名义和小区业委会签订合同,事后主张自己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能不用个人承担合同责任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0民终593号生效判决分析:个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后,以系职务行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核心前提:一是签约时明确告知相对方自己是代表某公司履行职务;二是持有公司出具的明确授权文件;三是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或者事后公司对该合同进行追认。如果以上条件均不满足,即便签字人曾经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必须由签字个人自行承担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邱某原是四川省内江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该公司是内江市东兴区某小区的开发企业。因小区业主多次反映违建、消防设施不完善等问题,2012年3月3日,邱某以个人名义(乙方)与内江市东兴区某某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协议书》,就小区违建处理、消防费缴纳标准、物管费核算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协议落款处仅有邱某个人签名,未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协议签订后邱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业委会曾于2022年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邱某支付2021年12月之前的消防费及违建补偿费用,邱某履行该判决后,未再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的相关费用,合计102182.76元,业委会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邱某支付上述费用,邱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是代表开发公司签协议,属于职务行为,不该由个人担责,同时提出违建补偿条款无效、消防设施已由政府整改完毕无需再缴费等上诉理由。

争议焦点:邱某是否为案涉《协议书》的合同相对方,是否应当承担协议约定的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无论邱某是否曾是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其是以个人名义签字,协议上未加盖开发公司公章,开发公司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未对该协议进行追认,因此案涉协议的合同相对人是邱某个人,其系本案适格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裁判结果: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邱某需向内江市东兴区某某业主委员会支付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的消防费66182.76元、违建补偿费用36000元,合计102182.7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0民终59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约时务必明确合同主体:如果是代表公司签订合同,一定要在合同首部明确标注公司全称,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签字人注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身份,避免个人与公司责任混同;如果是与对方签约,对方声称代表公司的,一定要要求对方提供公司授权文件,或者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防止后续出现个人和公司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

2. 关于违建补偿协议的效力:很多人误以为违建本身违法,针对违建的补偿协议也必然无效,但司法实践中,只要补偿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是对违建占用公共区域、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补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被认定为有效。至于违建本身是否需要拆除、如何处罚,属于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影响民事补偿协议的效力。

3. 关于消防费的缴纳: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消防费的缴纳标准和用途,即使政府出资对消防设施进行了整改,只要没有约定整改后无需继续缴纳,缴费义务人仍需按约定支付费用,因为消防设施需要长期维护、保养,整改合格不代表后续不需要投入维护成本。

如果遇到类似合同主体认定、合同效力争议的纠纷,建议及时留存签约沟通记录、授权文件、付款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