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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患尿毒症无收入,丈夫遇车祸死亡能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内江(2025)川10民终7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丈夫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身患重病、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的配偶,能否要求侵权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0民终742号生效判决分析:配偶属于法定近亲属范畴,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若配偶在受害人死亡时已同时满足“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即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扶养人的法定认定标准,有权向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案中卿某事发时已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患有尿毒症、糖尿病伴多种并发症等重病需长期规律透析,还持有视力二级残疾证,且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收入来源,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符合被扶养人条件,保险公司以“配偶不属于法定被扶养人范围”“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由抗辩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2月7日,曾某2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侧翻与卜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第一次事故);19分钟后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事故现场,碾压倒地的曾某2造成第二次事故,曾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曾某2死亡原因为第一次事故导致心脏及心包破裂,与第二次事故无因果关系;第二次事故仅碾压曾某2下肢(穿雨靴),未造成实质性损伤。交警部门认定:第一次事故中曾某2承担主要责任、卜某承担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中唐某承担主要责任、卜某承担次要责任、曾某2无责任。
死者曾某2的配偶卿某事发时年满55周岁,为视力二级残疾,患有尿毒症、慢性肾脏病5期、糖尿病伴眼底病变等多种重症,需长期规律透析,无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及其他收入来源。卿某与两名子女共同起诉,要求卜某及其承保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同时要求唐某及其承保保险公司赔偿二次碾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争议焦点

1. 卿某作为死者配偶,是否符合被扶养人法定条件,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2. 第二次事故碾压死者遗体未造成实质性损伤的,家属能否额外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观点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第一,配偶属于法定近亲属范畴,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主张配偶不属于被扶养人范围于法无据;卿某已年满55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交了残疾证、长期透析病历等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卿某有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来源,一审认定卿某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并无不当,主张扣减卿某未来可能获得的养老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二,第二次事故仅碾压曾某2下肢且未造成实质性损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一审不予支持该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卿某、曾某、曾某1各项损失314297元(已品迭先行支付的180000元赔偿款)。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0民终74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主张成年近亲属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无需必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要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一是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残疾证、医院出具的重病/长期治疗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如有);二是证明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包括社保无缴费记录、无养老金领取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无收入证明等。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口,索赔时可直接适用城镇标准主张,无需额外举证证明居住或收入来源于城镇。
3. 针对二次碾压、遗体毁损等情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需满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法定条件:若行为人存在故意侵害遗体的主观恶意、或碾压行为导致遗体严重毁损,家属的主张得到支持的概率较高;若仅为过失且未造成实质性损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
4.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家属可优先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再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可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