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第三方出具工程款付款承诺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过了保证期还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乐山(2025)川11民终586号案例实务解读

第三方出具工程款付款承诺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过了保证期还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乐山(2025)川11民终5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方就欠付工程款出具的书面承诺,应当认定为保证还是债务加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是否还需承担保证或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1民终586号生效判决分析:

  1. 第三方承诺的性质认定核心看意思表示:若第三方明确标注保证人身份、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承担责任”等补充性履行内容,或书面中出现“担保”“保证”等表述的,一般认定为保证;若第三方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共同承担债务,未体现责任的补充性,也未明确保证人身份的,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需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 保证期间是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除斥期间,一旦经过权利直接消灭:若认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便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0月,青海某科技公司与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乐山某产业园建设工程,后工程因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于2022年12月停工,经鉴定已完工工程造价共计524万余元。2023年1月20日,乐山市某农业公司、蔡某就欠付的152万人工工资出具《欠条》,约定2023年4月30日前付款,乐山市某农业公司在担保单位处盖章、蔡某在担保人处签字;2023年12月19日,蔡某、徐某南出具《民工工资欠款承诺书》,承诺2024年1月30日前支付100万人工工资,未提及保证相关表述。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7日起诉,要求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争议焦点

  1. 蔡某、乐山市某农业公司出具的《欠条》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2. 蔡某、徐某南出具的《民工工资欠款承诺书》属于保证还是债务加入?

法院观点

  1. 案涉《欠条》明确标注蔡某、乐山市某农业公司为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欠条》约定主债务履行期为2023年4月30日届满,保证期间依法计算至2023年10月30日,债权人2024年4月才提起诉讼,已过保证期间,蔡某、乐山市某农业公司无需承担保证或赔偿责任。
  2. 案涉《民工工资欠款承诺书》中蔡某、徐某南未表明保证人身份,直接承诺按期支付100万人工工资,意思表示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应当在100万限额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维持一审关于合同解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524万余元及利息、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蔡某徐某南在100万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判项,撤销一审关于蔡某承担52万一般保证责任、乐山市某农业公司承担76万赔偿责任的判项,驳回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1民终58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债权人接受第三方付款承诺时,应当明确约定责任性质:若需第三方承担无前提的连带还款责任,应当要求第三方明确表述“自愿加入债务,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避免使用“担保”“保证”等表述,无需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承担责任”的前置条件;若接受保证担保的,应当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一般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需在保证期间内留存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
  2. 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必须审查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决议:包括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审查决议的将被认定为非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即便主张赔偿也仅能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主张,且保证期间经过后赔偿责任也将全部免除。
  3. 若存在被胁迫签署承诺文件的情形,应当在签署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报警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超过合理期限报警且公安机关未认定胁迫事实的,相关抗辩难以被法院采信。
  4. 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多主体责任的,应当逐一核查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性质、免责事由,尤其是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法院应当主动审查,当事人也应当将保证期间是否经过作为首要抗辩或主张要点,避免因疏忽导致权利灭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